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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注册税务师

时间:2023-10-19 13: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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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二稽罚告〔〕14号

东莞市X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月11日;9月21日,法定代表人由XXX变更为XXX;经营地址:XXX楼;经营范围:产销:毛织品、针织品、服装等;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851,341.68元,应纳所得税额212,835.42元,应纳税额212,835.42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90,889.98元,应纳所得税额122,722.50元,应纳税额122,722.50元。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与宁夏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 发票代码为6400151130,发票号码为00208324~00208343、00208207~00208222、00208660~00208670、00208886~00208894;发票代码为6400153130,发票号码为00050043~00050054、00050175~00050188,发票代码为6400162130;发票号码为01900706~01900710、01900760~01900790、01900966~01900975、01901584~01901620、01901770~01901792、01902087~01902100、01902511~01902527、01903115~01903120,金额合计为22,433,364.12元,税额合计为3,813,671.88元,价税合计为26,247,036元。

检查人员根据原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线索,对你(单位)上述业务涉及资金流进行核查,发现资金形成回流的情况。

你(单位)已于6月~6月持上述225份发票到该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3,813,671.88元,并将上述发票金额22,433,364.12元计入营业成本,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12,062,432.11元,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10,370,932.01元,且都未做纳税调整。

根据原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25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及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前法定代表人罗吉祥关于你(单位)与盛元公司业务往来的阐述。(3)抵扣(转出)证明,证明你(单位)于6月~6月申报认证抵扣上述2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813,671.88元。(4)申报证明,证明你(单位)~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5)你(单位)对公账户、XXX个人账户、XXX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账单,证明你(单位)与XXX公司的资金回流情况。(6)你(单位)记账凭证复印件和明细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取得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金额已在~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第7号)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813,671.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683.59元、企业所得税5,512,999.24元,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4,758,677.3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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