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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财务续签合同申请

时间:2018-12-14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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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财务续签合同申请

梁某一声长叹:为单位辛勤工作长达,到头来还是被终止劳动合同。原本可以获得赔偿金15.88万元,最终却只拿到7.94万元,只因自己错走一步,少做了一件事,真是后悔莫及呀!

梁某2002年8月大学刚毕业即入职单位,担任出纳一职。入职以来,梁某工作勤勤恳恳,得到单位领导的一致认可,逐步成长为财务部门的骨干。

时光飞逝,转眼间到了,这已是梁某在单位工作的第14个年头。这一年的年末,梁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将期满。梁某不担心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此前每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都会及时与自己续订。

出乎意料的是,这次成了例外。11月,单位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突然向梁某发送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内容大致为劳动合同期满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梁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其可以获得7.94万元的经济补偿。单位要求梁某签署该协议终止劳动合同。

虽然7.94万元的经济补偿并不低,但经过咨询律师得知,单位已经与自己签订过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自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续订,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自己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律师的解答让梁某有了底气,她找到公司领导,义正辞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公司领导对此却含糊其词,经多次催问仍拒绝表态。时间一晃就到了1月8日,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期满,而单位仍没有与梁某续订劳动合同。

见单位没有诚意续订劳动合同,梁某一气之下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8万元。即日起梁某没有再回公司上班。

3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单位向梁某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非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双方未签署,因而并未生效,故认定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均没有证据证实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视为经单位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7.94万元。

接到仲裁裁决书,梁某一时难以接受。她想不通,明明是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明明已经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何仲裁委员会不支付赔偿金,而仅裁决支付经济补偿呢?难道是代理律师的水平不够?梁某心里有一万个不服,她决然地更换了代理律师,并由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数月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并无二致。这时,梁某开始陷入自我怀疑。案件已经过仲裁、一审两个程序,经过了专业的仲裁员、法官审理,并且自己先后委托了两名律师代理仲裁及诉讼维权,结果仍然只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自己要求赔偿金的想法,或许本就是异想天开?

心灰意冷之际,梁某对于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诉建议无心理会。她认为上诉改判的机会基本等于零,何必再劳心劳力走一遭法庭呢?

梁某因态度消极没有提起上诉,但单位一方却积极提起了上诉。经过开庭审理,数月后,二审判决终于下来了,还是维持一审判决。但细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梁某顿时如坠冰窖。

只见二审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本院认为……上诉人单位与被上诉人梁某已订立数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梁某已向单位明确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续签,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梁某在一审中主张的赔偿金原本应予支持。但由于二审仅能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而梁某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故本案仅能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支持经济补偿……

梁某现在明白了,只要自己递交一纸上诉状,则二审法院即会改判支付赔偿金;正因为自己没有递交那一纸上诉状,导致原本可以获得的赔偿金15.88万元被腰斩,最终自己只能拿到7.94万元的经济补偿。只因自己错走一步,没有坚持上诉,真是后悔莫及啊!(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细节有增删)#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

我也是会计,我现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己通知不续签,因补偿金沒谈好,公司单方面调我去仓库,并且发通知说取消财务部[捂脸],我己去申请仲裁,下个月26号开庭,我老板牛逼的很,说不服可以去告[呲牙]

老婆说她公司有一个进口针车修理师傅上个星期被公司以减员,节省开支,师傅很少修理的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师傅离职了。

师傅名叫刘刚,他们公司2001年在深圳成立的时候,就在了,是公司的老人了,薪资这些年来也由之前的3000涨到了15000元,刘师傅主要负责公司所有进口机器的检修,维护,确保每天正常使用。

但深圳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服装行业在深圳属于没落行业了,因为人工的昂贵,慢慢的很多服装行业都撤出这个城市了,他们公司属于外贸公司,由于二十多年的经营,老客户的支持,还能暂时维持。

老板一向喜欢节流,觉着针车修理师傅的工资太高了,针车又不是常坏,偶然坏了,可以去外面找兼职的师傅,包年,一年才几千元,可不划算多了。

于是老板就让财务找刘师傅去谈,把薪资直接降到8000,刘师傅肯定不同意,直接辞职了,结果刘师傅一走,针车也跟着坏了,关键是还赶着一批货了,月底要进仓,不然要赔钱,光赔款都上千万了。车间主任立马就去请了兼职的师傅,结果师傅治标不治本,机器运行两天后,又罢工了, 眼看时间就要到了,老板着急了,想着刘刚才辞职一周,肯定工作还没找着,因为疫情当下,找工作也没那么容易。

但当车间主任建议刘刚师傅的时候,刘师傅直接就说了,修理可以,一次10000元

同意就去,这个价钱可就相当于外面包年的都不只了,车间师傅不敢做主,直接电话老板,老板一听,顿时想发火,但想想车间的机器再不修理好,整个服装链就要搭配不起来了,乱套了,咬牙说,可以。

于是,刘刚就花了2个小时的时间,修理好了这台机器,老板一看,夸了刘师傅,然后又说,刘师傅,要不还是直接回来工作吧,薪资照旧,刘师傅直接就说,不用了,我找到新工作了,过两天就去上班。

私下老婆说问过刘师傅,是否是真的找到了工作,但刘师傅说还没有,但这老板不行,自己是跟公司一起成长起来的老员工了,论技术,可没人比得过自己,结果一样被卸磨杀驴,老板的格局就这样,将来也不可能壮大。

于是头也不回的走了。老婆回来讲给我听,我觉着这老板确实德行有亏,没什么格局,员工在公司几十年了,即便是节流也不是这么个做法,卸磨杀驴,是要吃大亏的,流失了人心啊。#职场# #话说职场# #深圳#

7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至6月30日终止;张某担任收费员工作;张某工作达不到岗位工作职责任职要求或未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某物业公司可以对张某调换工作岗位;张某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中所列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6月30日。

张某先后在某物业公司东土城项目部、裕中西里项目部工作。底某物业公司要求公司各小区管理所上交留底票据,由财务部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核中发现东土城小区1月-4月的票据存在票据开出款未上交、票据缺失但已交账等两方面问题。张某已就上述问题于1月26日向某物业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表示其自5月至4月在东土城房管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物业费、房杂费及电费的收取工作,并将随时配合公司核查。

6月27日,某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公司人事变动的通知》,决定将张某调入西井管理所,负责管理收费工作。张某表示某物业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其调入西井管理所,因该所位于西五环外离家较远,其多次表示无法到岗,并继续在裕中西里管理所从事票据整理及收费工作。

7月16日,某物业公司作出《通知》,内容为因“张某7月1日拒绝到公司安排的地点上班,没有给公司提供实际的劳动,自7月份起停发各项薪酬福利待遇”。某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向张某送达了上述通知。7月30日,某物业公司向张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鉴于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明确拒绝到西井管理所管理岗位报到上岗。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故此,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履行公司与你签订的7月1日至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决定7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某物业公司工会分会亦向张某作出《工会同意函》,表示工会同意公司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某物业公司将上述函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张某进行了送达。

张某的工资中固定发放的部分包括工资2555元、福利205元、绩效工资1095元、车补600元、饭补420元。

8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张某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张某度年终奖差额12000元;支付张某第一季度奖金2682.75元、第二季度奖金3650元;支付张某7月工资4875元;支付张某6月、7月防暑降温费1000元;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135.4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对于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应该如何确定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劳动合同中未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进行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结合本案,张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其先后在东土城项目部、裕中西里项目部工作,工作地点均在市城区沿线,某物业公司将其调整至西五环外的西井管理所,张某所需通勤时间必然会增加而将对张某的生活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而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并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具有合理性。

如果你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怎么做呢?感谢大家留言点赞[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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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机修工王浩,工作8年,每月9000元,厂长说7年合同期满,不能续约,要求王浩离开。后来,只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王浩不服气。经过协商,厂里赔偿了王浩144000元的经济损失。通过王浩的事情,以后我也要多加小心了!

王浩在进入厂里干机修工的,一开始,他和厂里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那时候王浩精力旺盛,经常加班加点地维修机器,吃苦耐劳,是技术部的中流砥柱。后来王浩签了一份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但这几年因为疫情影响,厂里效益不好,订单量暴减导致许多机器停工,这时王浩的作用也就没那么明显了。伴随而来的就是厂里的大规模裁员,王浩便是其中之一。

王浩的7年合同到期,他便迫不及待地想要签一份无固定合同,毕竟疫情期间,有份稳定的收入还是很好的,但是工厂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将其辞退。不过为了表示对王浩的关心,工厂还承诺给王浩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安慰。

同部门里的人都在冷眼旁观,显然王浩已经被工厂抛弃了,此时,没人愿意和王浩走得太近。王浩有些失望。他心中对工厂仅存的一点情感,也被消磨殆尽,工厂当他是三岁小孩吗?

一气之下,王浩起诉了工厂,要求工厂按照规定赔偿。相关部门主张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厂长没想到王浩的脾气如此火爆,直接把工厂告上了法庭,厂长指派财务部,人事部以及后勤部等主管,赶紧主动找王浩进行协商,询问王浩能否接受N倍经济补偿金,王浩只说了一句“按规赔偿”,没办法,只能赔偿王浩144000。

#情感情感#

#情感#

#我要上头条#

#微头条日签#

@杨倩情感说 询问王浩是如何做到的,王浩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1、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发生严重失职、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两份固定合同,第一份合同是1年,第二份是7年,这8年来,我不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那么公司应该和我签订一份长期合同。

王浩的要求很正常,公司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敷衍了事。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金标准也可在第四十七条找到依据。王浩一个月工资9000元,入职8年,赔偿金为9000*8*2=144000元。经济补偿标准里面有关于N和月工资也有上限约定,N的上限为12,月薪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低数值为准。

综上所述,当员工们遇到不公正对待时,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朋友们,你们说呢?

“那是一段永生难忘的经历!”漫长岁月中,经历过的事,无以计数。有的,一过即忘,有的,像铸下烙印,想忘都忘不了。特别是在学校任教的那次理财投资经历,虽历经二十多年,至今仍历历在目!

记得我刚参加工作不久的1986年年底的一天,学校正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期间,学校领导安排县保险公司领导发言。

原来,县保险公司领导是来推销一种类似于银行零存整取业务的增值保险险种。

这种险种,投保人需分期定投十年,其间不得停保,到时收益按本金百分之二十讫付。起投金额为1元,多者不限。

以1人定投5元为例,一个月5元,一年定投60元;十年投资600元,期满收益120元,到期可拿回720元。

保险公司领导说这是稳 赚不赔的投资。

随后学校领导补充,以自愿为原则,哪位教职员工愿意投保,就报数到学校出纳处,由财务统一逐月扣工资办理,保险公司到时会发给各人一本定投证。

那时,我刚从师专毕业分配到这所中学任教几个月。因为是师范生,又属老少边山穷地区,毕业时直接担任正式老师,没有实习期,月工资78.5元。

那时的钱,很贵,买东西,即使是一分钱,都要算得清清楚楚,要找补,没有像现在连五角钱都忽略不计。

因为工资少,没有存进银行,觉得放进银行,存进取出,用起来很不方便,放在宿舍又不放心,担心遭贼,所以领到的工资,都带在身上,有些不方便,心里希望钱有适合去的地方。

当时作为单身汉的我,一人吃饱,全家不饿。面对保险公司领导的动员,有些心动。想想勒勒裤带,定投10元,十年后,我就有1440元,就可以买齐“三转一响”(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录音机)了,那是多么风光的事情!

于是,我报名定投10元,定投时间从1987年1月算起。

开始几年,我每月都要从工资中扣出八分之一还多的钱来定投,心里还是很疼的。那时,每年除了提高工龄工资0.5元,工资其他部分是不涨的。

过了四五年,工资才渐渐涨起来,定投在工资中的比例才渐渐降下来。

独自生活时,定投压力不算大。但随着成了家,有了小孩,开支就捉襟见肘了,这时才知道定投有点草率了,至少明白定投数额设置得不太合理。

后来,一边后悔,一边不得不继续定投。因为一旦停保,别说没有收益,就连本金也不能全部拿回。

每想起这次投资,都会觉得自己对投资的理解太过于肤浅,缺乏长远目光。

到1992年,我工资涨到220元;到1996年,涨到650元,这时月定投只是我工资总额的六十五分之一,定投已不影响到自己生活。

1997年元月,我拿回本金和收益共1440元,这个数额仅仅是我眼前两个月工资总额多一点。

此时,“三转一响”早已过时。

这时,人们开始时兴摩托车、BP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有线电话,甚至是装备大哥大,现代气息越来越浓。

为了纪念人生第 一次理财投资,我拿出定投收益所得的240元,买了一台落地扇。如今,26年过去了,落地扇还正常使用。这也算是定投收益产品的保值吧。聊作安慰。

我一直对这事耿耿于怀,明白这十年定投,是失败的,至少是不成功的。仅听一个人的几句话宣传,就轻易相信,没有质疑,没有论证,就草率投资,这是不应该的。

后来,我在投资商铺、投资地皮时,都先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再着手进行购买,果然,获得的回报相当不错。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投资盲目从众,别说增值,想保值都很困难,投资的确有风险。

保险产品也好,其他商品也罢,成百上千,琳琅满目,没有蕞好,没有对错,只有适合不适合。选对了,投资就能保 值增.值。选错了,就是交学费。

个人投资,从学习开始,从自己熟悉的行业做起。先保本,再考虑收益。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欢迎发表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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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化的磐石,邀您一起,关注生活,关注社会。

#话题大发明家# #我要上微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王斌担任工程部副总,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36万。当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王斌依旧为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但是,这时该公司实力大不如前,经营状况急转直下,王斌不仅没有拿到上一年承诺的高薪,没有续签合同的那两个月,也只领取了8000元的工资,这让身背房贷的他压力备增。于是,王斌选择了离职。

在离职前,该公司作出《关于尚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确认欠王斌工资26.4万元。12月,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5月,公司的会计再次向王斌确认欠付其和工资、奖金、绩效等共计35.4万元。

3月,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王斌向庆历公司书面申报职工债权,在申报书中称“从事工程部副总一职”,申报的工资债权额35.4万元。除此之外,王斌认为庆历公司此前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劳动者权益,为此他还申报了10.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两项共计45.9万元。

6月19日,该公司发布职工债权的公示,确认王斌工资债权为4650元。其理由为:1.王斌为公司高管,依法应当按照公司平均工资每月4650元计发,15个月应发工资为69750元;

2.在他离职后,庆历公司会计共给其发放拖欠工资75702元,领取的工资超出了平均工资数额。

王斌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申报了四十多万的债权最后破产管理人只同意给1%,而且公司会计曾书面确认欠他35.4万元,怎么破产管理人就不认账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斌将庆历公司告上法庭。本想在法庭上讨回公道,没想到他的愿望落了空。

法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王斌在给庆历公司提交的《职工债权申报书》中自认“根据工作需要从事工程部副总一职”,属于公司高管,因此工资债权应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此之前庆历公司财务给王斌的转账,已经超出每月4650元的平均工资,所以破产管理人认定欠王斌工资债权为4650元合理合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王斌于3月离开庆历公司,双方如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有争议,应当于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王斌未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视为其对自己权益的放弃,故对其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王斌对被告庆历公司享有职工工资债权4650元;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钱##工程#

#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被判死缓# 这接连三天,公安系统的三个大蛀虫接连被宣判。重庆市前公安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上海市前公安局长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后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被判处死缓。而且傅振华的判决说的非常清楚,他的余生就是要在牢狱里度过了,判决书写的很明白,判处死缓。另外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傅政华涉及到的财务上亿元,犯下了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在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所以给予死缓判决。这种腐败分子就是应该让他在监狱中一直到死,太坏了。

反腐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任何腐败分子都要将他们清理出来。现在有大数据和互联网抓腐败分子越来越容易了。为反腐点个赞。头条热榜

生活之外的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入职的时候,填入职申请时候,上面写了我的工资及发放方式及时间,可是我没留。到年底,行政人员离职。钱没给我发。我当时很着急啊,因为计划了这笔钱的用处!公司人都说找不到单子了。我真的很无奈!后面当然我麻烦了很多人,财务帮我找着了!

现在又续签合同了!合同不清不楚!叫我签,我抱怨了几句!可能行政觉得我事儿太多啦吧!

主要我真的不想事后大家麻烦呀!

大家说我对吗?

权威发布!山东一地发布公告10月31日前撤离!

关于清理河口区政务服务大厅中介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充分发挥入驻中介机构作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决定,保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有窗口(主要为医保窗口服务);保留航天信息(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东营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窗口(主要为税务自助服务区提供税盘服务,在一楼自助区设置服务坐席,二楼不再保留原有窗口);保留东营市七星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旭房地产中介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东营银行、农业银行、东营双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原位置不变。东营市锐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东营绿之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介窗口不再保留,不再续签合同,并于10月31日前撤离政务服务大厅。

特此公告!

河口区行政审批局

10月27日

来源:河口政务服务

同事不小心接触到化学废液,十个手指头脱皮脱到没指纹,打不了卡,跟经理商量后,改成打监控卡…

次月他只拿到47.3的工资,一怒之下直接走人…工厂租赁合同到期,准备续签,但房东怎么都不签,到期准时停水停电,整个工厂乱成一团…后来才知他是房东的儿子,结局是租金上涨三倍,2年一签!

看完我想说:这个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涉及到人事和财务,还有后面的直接经理的堵门,都没有搞定,加上后面的租金问题,说明这一切的发生,都是老板对公司失控了!当然是老板的责任了!

人事作死就不说了,财务看见工资表47块3毛钱不核实一下对错吗?私企也不能留这样的财务,必须有人背锅。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李哥放了一份辞职报告放桌上了,没有任何的内容,只有他自己落款的名字和年月日。他这到底是想走?还是不想走?

李哥做了十多年了,中间一直没有续签合同,但是该给他的工资待遇都不少他一分。前几个月,监管财务的经理开始作妖,给他加了两百工资。上个月又提出来降他两百,没过几天这位经理又跟他说:帮他去老总那里又争取加了两百。这下李哥心里不舒服了,就提出来做到月底就不做了。

这下,这位经理又开始跟大家说:李哥要是走了,就没人做事了。

你说这经理不是有病吗?!一天到晚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刷她的存在感。

现在谁都不在李哥的离职报告上签字,因为这个谁签谁负责。李哥做了十多年了,按照劳动法是有赔偿的。但是……大家都懂的。

不知道李哥交来的这份离职报告想达到什么要求?!是真想离职拿到赔偿?还是以此为条件逼着老总挽留他因此而加薪咧?!

#女医生哺乳期变护士岗获赔6万#

南京一医生哺乳期变护士岗获赔6万,审判员提醒:强制转岗或违法

,李女士入职一家医疗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为南京某诊所医生。李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单位,诊所将她调整到护士岗,工资也降低了。

李女士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工资也降低了近5000元。之后诊所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员工岗位变更原则上要书面协商,原来她的岗位是医生,擅自把她变更为了护士,这样来变更岗位就是违法的。因此李某不到护士岗上班不算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最终仲裁,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内容会涉及到变更调整,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需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再变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不能以不到新岗位就视为旷工解除,这样做要负担很重的违法成本。”

延伸阅读:

哺乳期被强行要求转岗 不同意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石家庄市长安区周女士咨询: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财务人员,现在还在休产假,再过一个月休假期满就该上班了,公司人事部现在通知我,上班后,我的岗位由原来起薪较高、薪资相对固定的财务人员调整为起薪较低、主要拿提成工资的销售人员,我如果不听从公司的转岗安排,公司就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她说公司的法律顾问说了,我由于处于哺乳期不能胜任原有财务部门月底经常晚上加班的工作,公司有权安排转岗,对不服从转岗安排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我想知道公司的法律顾问的这种说法对吗?

法律帮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单位强迫命令劳动者转岗,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周女士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系财务人员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周女士至销售岗位,必须经过周女士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能胜任工作 ”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月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仅不是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如强行安排其加班,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于法相悖。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本案中,周女士刚休完产假上班时,婴儿还不足一周岁,尚未过哺乳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周女士哺乳期间,依法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季度总结大会,小王晚到了几分钟,销售副总当场绝情地说:“会后,你可以到财务部结算工资走人了”,结果,没过几天,副总亲自打电话让小王回公司上班,因为这事副总被总经理足足骂了半天。

小王28岁,来公司3年了,因为业务能力强,东北大区总监很赏识他,把他提升当了经理。因为他的到来,东北市场在公司里越来越重要了,这份成绩小王的功劳最高,小王是地道的东北人,天生具备东北人的幽默感,再加上对当地比较了解,自然容易成交客户,开拓市场业务每年都会有很大的提升。

公司去年对销售奖励方式进行了改革,增加了团队奖,每个业务员都可以享受到团队带来的利润分成,目的是增加团队的协作,更高效地展开业务,遇到困难,大家也会相互探讨解决方案。东北大区是新市场,业务进展会相对困难,团队有20人,主要利润还是要靠总监和小王。

因为销售人员是各地跑,离公司比较远,所以每个季度才会开一次总结会议,总结成绩,分析问题,以及规划接下来的业务方向和安排。这次,在开会前两天,小王就已经提前到了公司,后来接到了一个客户的电话,因为比较重要,时间紧还不能耽误,赶去客户那那里处理问题,后来听财务部说,这个客户是公司的大客户,当然得重视,服务好,小王能不着急吗?

接完电话,小王急忙开车去了客户公司,由于问题比较麻烦,花费了很长时间才解决,等他开车回到住处都凌晨1点多了,为了开会不迟到,他不到5点都起床往公司赶,最后还是迟到了10分钟,副总开会,以前还没有敢迟到的。

路上由于堵车,紧赶慢赶,到公司都8点10分了,已经迟到10分钟了,小王心里有点忐忑不安。

副总开会都是先提问题,把大家最近出现的关于市场的问题,都一股脑说出来,让大家多去注意解决,避免再次犯同样的错误,大家该注意的点

说完了,才会提到最近大家的业绩,这个是大家的关注点。当小王进会议室的时候,销售副总正好在批评一个大区经理,正在气头上,小王敲门进去了,大家把注意力一下转移到了门口的小王身上。

结果打断了副总的讲话,副总很生气,上来就把小王说了一顿,:“开会这么重要你居然迟到?比我还忙啊?”

小王刚想把事情的原为解释一下,大区总监却替他说了:副总,昨天小王那边客户临时出了点问题,必须得处理,这事他让我给你传达,结果我忘了,实在抱歉!

你要是默默地接受还好,越解释,副总越生气,副总直接跟小王说:“我不听你解释,客户比会议还重要吗?谁都有客户,都像你一样,这会还能开的成吗?你既然迟到10分钟,会后去财务部结算工资直接走人!”

小王直到会议结束也没说一句话,他知道结局就这样了,改变不了的,他了解副总的为人,说一不二。会后小王直接去了财务部,把工资结算了,公司没有挽留,毕竟副总都交代了,事情自然顺利,小王结算了工资,也拿到了赔偿金,小王入职时间不长,补偿金也不是很多,作为销售经理,自然也不在乎这点钱。

在小王被辞退的第三天,副总亲自给小王打电话,想让小王再回公司上班,小王直接拒绝了。大家听说这件事,都有点不理解,怎么副总那么高傲的人也会后悔?

小王在东北大区的销售圈还是比较有名的,不少公司都想挖他,给的待遇也比原来高得多,但小王都不为所动,这次被辞退伤了他的心,第二天就到新公司上班了,直接坐上了东北大区总监的位子。

小王到了新公司,第一笔业务,就是上次的那个大客户,因为小王的周到服务,取得了客户的信任,他开始也是因为小王才把业务给了我们公司,前两天也是因为其他原因,耽搁了今年的续签合同,现在已经和小王的新公司签了合同。还有一些和他关系很好的客户,业务也都转到了小王那里。

@闲聊在职的事

这样整体算下来,公司的东北大区几天时间损失了将近三分之一的业务,你说副总能不着急吗?

可着急有啥用,当初一点面子不给人家留,没有初一哪有十五。因为这个事,副总被总经理狠狠骂了半天,这两年,经济形势压力大,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东北大区成了公司重点开发的新区域,投入巨大,结果因为开除小王被副总搞砸了,损失不可谓不大。

总经理直接拍桌子对副总说: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情,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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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巴黎宣布姆巴佩将续约之前,西甲官方发布通告,表示将向欧足联、欧盟以及法国的有关部门起诉巴黎圣日耳曼俱乐部。

西甲官方通告指出:“西甲将向欧足联、法国行政和财政部门以及欧盟的主管机构起诉巴黎圣日耳曼俱乐部,以继续捍卫欧洲足球的经济生态系统及其可持续性。”

西甲官方指出,他们已经对巴黎俱乐部不遵守欧足联的财务公平竞争提出了其他投诉,巴黎因此受到制裁,然而体育仲裁部门撤销了处罚。

西甲通告中指出了一些数字,例如,上个赛季巴黎亏损超过2.2亿欧元,而最近几个赛季的亏损达到7亿欧元,文中提到了巴黎“可疑的赞助收入报表”和每年6.5亿欧元的员工工资成本。

山上彻也的工作履历被日本网友曝光,他大学退学后加入海上自卫队,期满退役后考取了财务规划员和宅地建物取引士资格证。后来,他在日本知名连锁店卖电机,曾经因月销售额80多万而被奖励,之后他在餐饮店工作过一段时间,还开过叉车,最后失业。总之,山上彻也的工作经历虽然丰富,但不固定,看完挺让人心酸的,疫情之下,单身又失业,他应该就是很多日本人的缩影,他从兵哥哥走到刺客这一步,其中原因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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