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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劳动合同

时间:2022-11-14 07: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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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劳动合同

今天,厂里让过去签劳动合同,签字时会计摁着合同,只漏出签字的地方,让我签字。对此我很不满意,要求看看合同内容。

谁知对方却说,整个厂里的职工都这么签的,就你事多,要么签字,要么……,后面的话她没说出来。

我想了一会,想了想家人,看在这份工作还算不错份上,为了钱,最后还是签了。整个过程,很是憋屈,却又不得不如此。

工人、老板在一起,工人永远是弱势的一方,千万不要被一些提高工人地位的东西给迷晕糊了。

或许哪天,我们有真正的工会了,打工的才能有些地位吧!但是,现在看来,遥遥无期。#我要上 头条#

1999年8月,东北某机械厂的下岗工人坐在工厂门口,有的失声痛哭,有的仰头悲伤,他们都签完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穿着白衬衣的厂方代表正在劝他们离开。这张照片是一个时代的缩影。

东北这家机械厂只生产石英手表,从前缝纫机、手表和自行车是检验一个家庭是否富裕的“三大件”,本地生产的机械手表,一般都是作为土货销往本地的百货公司,还有一部分是出口到东南亚一代。

大概从1993年开始,厂里的效益每况愈下,上海生产的手表质量更好,因而本地的土货已经很难再有市场了。

厂里效益不好,工人的积极性大不如前,工资不增反降。和不少老工业区的大型国企一样,机械厂里人人自危,工资难发,也拿不出产量,随之而来的,是陆续有工人下岗。

厂长向所有车间负责人传达指令,从基层开始裁员,双职工中必须有一个走人,下岗后去居委会开一个下岗证明,拿回厂里可申请帮交社保五年,每个下岗员工都可以拿到“下岗金”。

那时厂里的喇叭经常宣传,说要从党员开始,为国家分忧解难,光荣下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企开始呈现出亏损的趋势。1994年,国有企业总体净盈利有900 多亿元,1995年基本没有盈利,1996年上半年国企首次出现净亏损,亏损额达130多亿元。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国有企业竞争环境日益严峻。

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成为中国第一家宣布破产的国有企业。当时东北拥有强大的工业基础,与工业配套的便是数以百万的产业工人,可以说工人就是东北社会的主体,也因此很多讲述下岗工人的电影如《钢的琴》《下海》都将故事背景设定为国企改革下的东北。

这些下岗工人很多都存在年龄较大、学历较低、缺少技术等问题,尤其是随着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的出现,对年龄、学历和职业要求都不具优势的国企下岗职工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

国企工人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曾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他们的下岗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当时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除了在财务、劳动和社保等层面保证下岗工人的赔偿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之外,还在再就业培训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当年的这些下岗工人到现在早已进入了退休的年龄,他们曾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祝愿他们都能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老照片##历史#

2月22日,农历正月二十二,星期二。在这个特别“2”的日子里,北京一家员工规模1700+的大公司的HRD在对财务总监劝退无果后,居然直接开出来一份如此“2”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各位老铁,你们帮忙看一下,这张A4纸价值多少?

【背景材料】这位财务总监的月工资35000元,11月25日入职。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

#常州头条# 克扣拖欠工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金,但你若是真这么干了,极有可能中了公司圈套最终拿不到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有些劳动者一看公司克扣拖欠自己的工资,那叫个高兴啊,本来就不想干了,好嘛,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补偿金去吧!这么操作靠谱吗?

虎哥明确告诉你,不靠谱!

比如这位咨询虎哥的劳动者老王同志,公司拖欠两个月工资不发,自己找了个律师,写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要求支付补偿金和拖欠的两个月工资。

当他发出这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三小时内,公司财务以最快的速度将拖欠的所有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补发给他了,一分钱不欠!老王问我,这事还有办法吗?

虎哥对此想说:老王你找了个啥律师啊,这种情况不该这么操作啊!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仲裁员一看,虽然有拖欠,但老王被迫离职发起后,公司立即主动支付了拖欠工资,违法事实消失,不属于恶意拖欠工资,补偿金大概率是要不到的!但是你的辞职要求就生效了!

老王面对这个情况正确操作是:先发讨薪通知书,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不理睬就在职劳动仲裁,一边上班一边打官司讨薪,劳动仲裁出结果就可以递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即使公司然后补发工资也是恶意欠薪!补偿金少不了的!

社保及个税人员核查越来越严格

建议如下:

​1.企业不要挂靠无劳动关系人员;

​2.企业员工工资尽量每月对公代发;

​3.员工劳动合同+每月工资表+每月考勤表保存好。

#深圳头条#

【用人单位如何为员工补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用人单位应当携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财务凭证、工资发放凭证等),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本地人和外地人有区别吗?】

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在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地人与本地人无任何区别。

【《工作合同》约定税后工资1万,是否指到手工资1万?】

案情:小王终于找到了一家心仪的企业,并和老板谈妥了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税后工资1万元。小王开心地认为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资是1万元。但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小王发现自己的工资上显示只有8000元。疑惑的小王咨询单位的财务人员是否少发了工资,财务人员回复:“没有少发,工资约定的是税后,税指的是个人所得税,个税单位已经替小王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由劳动者负担的部分合计为2000元,应由小王自己缴纳。(以上金额仅作为例子,并没有按实际的税费比率计算)

小王觉得很委屈,在签合同之前,自己还在网上查了税前和税后的区别:税后工资=税前工资-个人部分需要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后工资应该是到手的工资,是净收入。

律师提示: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税后工资中的“税”是否包含“社保和公积金”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税后中的税应该指“个人所得税”,单位的作法并没有问题。这里讲一个类似的案例:劳动者和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同样约定的是税后工资,但同时还约定“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工伤、生育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工资时单位替劳动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除,后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单位偿还自己该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理由同小王。但被仲裁委驳回。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二审也被驳回。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为税后金额,但同时双方也约定了由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个人应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应有劳动者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定社保和公积金负担方依据的是劳动合同中关于这一项的约定,因此要想拿到手的工资是1万,最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后工资1万(即净收入为1万元,社保、公积金中应由劳动者负担的部分在税前工资中扣除,个税部分在税前工资中扣除)。

又到了一年一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日子。今天一大早,人事部文员就拿来一份劳动合同,发给办公室的各位同事,让签名后上交。作为一名在这公司上班了十几年的老员工,对这事已经习已为常了。无需看各个条文,签名,填上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就行了。条文里没有薪酬说明,只有一大堆有利于甲方的条款!这里感叹一下,这些资本家在挖空心思在想着避免担责,平时从来没有发过工资条,只通过私人帐户直接银行转账。收到钱计算一下大概差不多就行了,哪里多扣了,少扣了,无从知晓,只有出入大的时候,才去财务查询一下。看在这里工作强度不大,工资还勉强过得去的情况下,我只能签了这份合同!想问一下律师朋友们,这样的合同如果在到期后不让签,或者无理由被解雇,是否就无从追责了,?服务十几年的赔偿就没有了?公司帮买的社保能否作为服务该公司的证据?

#劳动#

【劳动法-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支招劳动争议维权的第一步

现实生活中,存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给到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what]

[碰拳]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

1、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发放的录用通知书、通知函等材料;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等;

3、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工资的银行转账(符合工资特征、支付周期、或者备注为“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资料;

5、用人单位制定的盖有公司公章或者有管理人员签订确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等;

6、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等工作证件;

7、出入办公场所的出入证、登记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代表用人单位对外签署的文件,如财务人员留存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留存在银行的委托办理业务授权书等;销售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

8、其他有效证据。

[碰拳]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主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选择工作,首先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也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

财务经理面试一个80后已达成意向,就差签劳动合同,突然说让90后入职,让我人事不要多问,等知道真相,我都想提离职!

我质问财务经理,明明都跟80后确认了,怎么突然冒个90后?他说:“有些事不是你人事该知道的,造作就行,有年轻的干嘛要选老的呢?”

“你自己都是70后,你还嫌弃别人老?”说完就被老板骂了,知道内幕后我真想辞职。

事情前因后果:上周面试了一位80后财务,之前的履历都还不错,专业知识也很对口,关键离公司近,应该很稳定,唯一空挡了3年,得知因为生了二胎,现在孩子上幼儿园了,所以出来上班,不想脱离社会。

财务经理之前提需求是要招稳定的,我看这个各方面条件都可以就推给他复试,他也挺满意,意向达成,就差发offer了,我整理好相关资料准备给80后发邮件,结果被财务经理紧急叫停了。

他说先别发offer,我刚面试一个90后,更适合,关键还年轻,而且老板也知道,你直接回绝那个80后不用来了。

你在过家家还是开玩笑,意向都达成,现在莫名其妙让人家别来,你得给我充分的理由。他说:有些事不是你人事该知道的,造作就行,有年轻的干嘛要选老的呢?

我当时也是情绪上头:你们这样搞事,我人事工作还怎么开展?这工作干不下去了!

这时老板正好经过,听我们在争吵,就说了一句:“要是不好开展,你可以选择走人!”

这时财务经理赶紧打圆场:“好开展,事情都办妥了,您放心!”

老板走了,财务经理说:“这90后是老板熟人的女儿,你傻啊!”

我是真傻!这种任人唯亲的公司不待也罢!

晚上我把这事跟朋友说,他也说我傻:

1、80后面试好好的突然被刷掉,这其中肯定有内情,作为人事这点敏感性要有。

2、财务经理已经说了,有些事不该知道的,就是提醒,可是你还要据理力争。

3、90后不管什么背景,既然财务经理是用人部门,他都没吭声就不要去纠结,反正人事的任务是把人编补齐就行。

4、公司是老板的,他要用什么人,作为人事要投其所好,反正你是打工的,不影响自己的工资就行,何必去较真呢?

5、就算争赢了,80后入职,她能待得长久吗?要知道这种家族企业,老板用人唯亲,公司是不可能有大发展的,人员也不会稳定。

6、作为人事有原则是对的,但是察言观色也很重要,八面玲珑是做人事的根本,所谓人事的话,听一半就是这个道理。

7、既然内心不能平复,就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我真的做不下去了吗?我真的要离职吗?我真的想好了吗?如果能说服自己,那就开始找下家,毕竟人挪活树挪死。

当然像这种家族企业、私企用人,确实也有很多不合理的,这就要看老板的格局了,格局小的,自然用人唯亲,格局大的,当然用人唯贤。

大家觉得我朋友说得对吗?

#职场微头条#

当然有个问题不可回避:80后和90后二选一,99%以上的人都会选90后,你信吗?

干得漂亮!!深圳某公司每月20日发工资成被告,广东高院:属拖欠行为,需支付5万元赔偿金[赞]

据广东省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员工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随后,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到达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公司不服,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为什么公司不服?原因有二:

1、我们与员工签的合同中,莫某认可了20号发工资的事实,所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2、当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按时发工资存在一定的难度。现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所以我们只是随大流,别的企业也都这么干的。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中,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就算员工认可也是违法!

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公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为此,老方专门查询了修订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深圳头条#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啥意思呢?也就是说按月发放工资的,不能超过7号发工资,就算你经营困难也应该在12号之前发工资,实在是困难得不行了也得在22号前发工资!而且前提是还得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才行!所以,劳动合同怎么约定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能超过这个日期,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无效。

如今,深圳也好、其他地方也罢,从发工资的日期就可以看出公司是不是良心企业。有的公司10号左右发工资,这属于比较正常的,毕竟财务核算、行政核对等工作需要一定周期,可以理解。15号发工资的也还算比较不错,老板缓你几天也无可非议。

有些公司可就不凭良心了,20号发工资的大有人在,这明摆着就是要把你的钱扣在手里,防止你乱来对公司不利!至于那些月底才发的,着实就有些扯犊子了:工作了一个月,再给你工作一个月才给钱,明摆着就是霸王条款!他们这么做就是要扣着你的钱,把他的风险降到最低,把所有风险都让打工人扛!

对于广东高院的这个判决,老方举双手赞成,这给那些无良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维护了无数打工人的权益,值得点赞[赞][赞][赞]

不知道你们公司每个月几号发工资??

你们老板给出的理由又是什么呢[what][what][what]

年薪500万需要交多少个税?真的要交200多万的税?你想节税200万吗?实操来了!

如果跟公司是雇佣关系,由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成合作关系。

你要注册一家工作室,和原来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个税可以核定征收到1%,再加上增值税综合税负就是2%,也就是说500万的收入,交的税不到10万块钱,一下子就节约了200万!

当然年薪不足500万的也可以采用这种节税方法哟。

如果你也想开源节流,合理合法的节税,你应该有这些体系:

账体系、税体系、钱体系、策体系、成本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预算体系、财务战略体系等等!

都准备在工具包里,需要的拿去用吧

很多人认为,公司只要肯支付N+1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恭喜你,你的水平和年薪百万的互联网大厂HRD已经相差无几了!

这是老朱指导的北京海淀的一起劳动纠纷。

北京某年薪百万的互联网大厂HRD,居然让下属开出来如此低级的解除通知,她天真(无邪)地认为,只要公司肯支付N+1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姐姐6月入职北京海淀某互联网金融大厂,担任财务分析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13900元,补贴1000元,另口头约定年终双薪。

初,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因为跟老板要求周末加班的调休,惹怒了老板,被公司违法辞退(感兴趣的老铁们可以去爬楼看相关的文章),因为这位小姐姐是财务总监招聘过来的,理所当然地,小姐姐被认为是财务总监的人。

3月初,公司的HR找到小姐姐,希望小姐姐能够主动辞职,公司愿意赔付N+1的经济补偿,遭到小姐姐拒绝。

随后,令人意外的是,公司居然于3月25日直接向小姐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不能够胜任财务分析主管岗位,且公司无其他相关岗位可调配”。公司在解除通知上载明,愿意向小姐姐支付44654元的经济补偿,但实际上,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前提是小姐姐要签署一份解除协议,套路,赤裸裸的套路!

当老朱看到这份解除通知时,忍不住笑了!

听财务总监讲,这家互联网金融大厂的HRD是老板花了百万年薪从北京另一家互联网头部企业挖过来的,但老朱无法理解的是,这位HRD居然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毫无所知。

随后,老朱指导这位小姐姐提起了仲裁申请,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和的年终奖。

仲裁开庭时,公司委派了93年出生的法务出庭,而小姐姐这边拿着老朱给她写的话术独自出庭。庭审进行的非常顺利。

在等待了2个多月后,前天,小姐姐终于收到了仲裁裁决书,仲裁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定公司和小姐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稍微有些令老朱意外的是,仲裁也支持了小姐姐的年终奖的请求。

从小姐姐3月25日被违法辞退,到现在拿到裁决书,已过去了近5个月,也就是说,公司已经需要赔付小姐姐5个月的工资7万多,再加上13900元的年终奖,合计8万多,相对于公司在强行解除时愿意赔付的4万多,已经翻了一倍。

当然,这个案子还没完,还有一审,可能还会有二审,最终公司可能需要付出赔付十几万的代价。

老朱在想,这家互联网金融大厂在输掉财务总监和这位小姐姐的劳动仲裁后,这位年薪百万的HRD的位置是否还很牢固?

各位老铁,对于【公司只要肯支付N+1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现在你们应该知道答案了吧!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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