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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隐瞒 公务员体检有隐血影响录用吗

时间:2019-06-17 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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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隐瞒 公务员体检有隐血影响录用吗

这个小编真有意思,姚策有什么理由隐瞒自己的病情,是为了让自己早点死,还是为了传染给自己的老婆孩子?

他养母早就在网上说过给姚策治好了,高中大学一路体检都是正常的,没有住过一天的院。这些都足矣说明姚策不知道自己有乙肝,或者误以为已经治好了。如果他知道自己的病情,自己又是学医的,怎么能会不去体检拖都肝癌晚期才去看呢?

自私……

@轩语说媒:奉劝大家一定要婚前体检!一男士婚前隐瞒疾病,导致女士被传染 #相亲记 #婚检的重要性 #婚检

莫言的初衷,好比给一个健康人体检,难道查出病来,还隐瞒不报,不予治疗吗?

丈夫隐瞒乙肝病史,妻子索赔无果,网友怒了:婚前体检是摆设?

近日甘肃一女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原因是丈夫隐瞒乙肝病史,属于骗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现任丈夫,两人很快确定关系,并走入婚姻。但好景不长,数月之后女子发现丈夫患有乙肝,并认为这属于“骗婚行为”,不仅要求与丈夫离婚还要索赔精神损失费。

网友认为夫妻本该互相照顾扶持,如果因为婚后配偶生病,破产就离婚,那结婚到底是为了什么?也有网友认为婚姻的基础就是信任,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建立好,怎么放心把自己的一生交给对方,这就是赤裸裸地骗婚行为。也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行为简直是太恐怖了,恐婚情绪暴涨。更有网友表示震惊,没结过婚但一直认为婚前体检是必须要做的。

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但乙肝并非重大疾病,隐瞒病史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因病离婚,于法无据,但近年来因配偶生病而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

专家指出婚姻不只有快乐幸福更是一种对彼此的责任,法律责任之外更有道德义务。对此你怎么看呢?

#明星健康计划# #健康大热力#

健康体检必知的八个常识

1.错认为没有疾病不用查。

2.身体不好不敢查。

3.害怕麻烦不想查。

4.抓大放小不全查。

5.发现问题不复查。

6.担心费用不细查。

7.隐瞒情况不实查

8.不求甚解过度查。#健康#

#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不影响工作,劳动者可不向用人单位披露残疾】通过了入职体检,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时没有告知用人单位身体有残疾的事实,半年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1971年出生的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且,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国际残疾人日#(柳杰)

【重庆女子被医院伪造住院经历患病后报销商业保险遭拒绝】1月24日,重庆渝北,李女士因疾病需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此前“有重大疾病隐瞒未报”而拒绝赔付。李女士发现,有一家私立医院给她下过诊断,还做了住院记录,有各类疾病住院五天。但实际上她并不知情,李女士曾被介绍在此医院用社保卡免费做体检。目前,李女士已向重庆市医保局举报该医院涉嫌盗刷医保卡。医院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健康明星计划# 看病的时候,我是医生,你是患者,无关性别!

#非常病例# 我是一名皮肤科女医生,除了看常见的皮肤病外,也接诊感染HPV的患者,看HPV的时候需要查体,问诊的时候也需要了解到关于患者的X生活隐私,遇到有的男性患者在查体或问诊的时候,会感觉很不好意思,甚至在描述病情的时候会对我有所隐瞒,这都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表现。

#学问分享官#看病的时候,我是医生,你是患者,无关性别!问诊这些信息,并不是为了刺探您的隐私,而是为我作出正确的病情判断提供依据,为您制定适合且准确康复方案,所以,请各位患者朋友,再来找我看诊的时候,能够尽量配合我的问诊工作,如果隐瞒病史,可能会导致误诊或治疗方案出现偏差,而贻误您的病情,得不偿失。

#健康真探社##家庭健康守护官#

江苏南京,老白购买了一份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老白患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老陈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老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案件来源:南京建邺人民法院)

老白在微信上看到小刘售卖保险,经过咨询,表示想购买健康险。小刘就让老白先去体检,但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小刘又催促老白赶紧投保,并表示老白的身体没有任何问题。

半个月后,老白收到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他存在“双叶甲状腺结节”。随后,老白在微信上告诉了小刘,并询问小刘,他的体检结果是否对保险有影响。如果有影响,他就准备退保。小刘对此表示,没有任何问题。很快,老白就收到小刘送来的保险公司的保单。

一年后,老白再次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老白的左叶甲状腺结节针吸涂片,可能涉及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老白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甲状腺肿瘤,需进行入院治疗。

老白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没想到,保险公司查看了老白的两份体检报告后,指出老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并要求和老白解除保险合同。

多次协商未果后,老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他提出两点理由,第一、购买保险时他并不知道自己患病,所以不存在隐瞒的故意;第二、体检结果出来后,他第一时间告诉了保险代理人小刘,并没有隐瞒事实,还拿出了其和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

保险公司对此辩解道,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明知自己患病,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合同都不应当生效。

这里请注意,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投保人骗保,对健康类保险都会规定一个观察期,短则数天,长则半年。本案中等待期应该就是体检结果出来这段时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法》16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老白获知体检结果后,第一时间就告诉保险代理人小刘,没有任何隐瞒。反而小刘为了获取佣金,无视老白的体检结果,仍然接受老白的投保,为老白出了保单,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就知道老白患病一事。

综上,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白18万元保险赔偿金。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自知理亏,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事实上,保险公司要想避免此类事情发生,除了对投保人的体检结果严格审核外,还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号周刊#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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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不影响工作,劳动者可不向用人单位披露残疾】通过了入职体检,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时没有告知用人单位身体有残疾的事实,半年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1971年出生的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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