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2-06-23 12:59:18

相关推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接受审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5月至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11月至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10月至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来源:盐城镜鉴微信公众号

苏州1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虚开发票罪

#苏州#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市共计有1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80多万元至5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茶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5-7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4份,金额522.66万元,税额5.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苏州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上述公司中,虚开5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苏州地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陆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591刑初22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90.2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本院在量刑时具体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506刑初127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620307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1.案例三:文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苏05刑终2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对二上诉人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二上诉人虚开金额都超过了人民币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对高某某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某某以往的供述及其它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高某某参与介绍虚开发票4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9791690元,原审法院综合上诉人高某某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1.案例四: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园刑二初字第0165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在与他人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票面金额共计140280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某某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苏州头条#

苏州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苏州#

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苏州市共计有7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中,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150多万元(税额16万多元)至890多万元(税额15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苏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7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金额890.63万元,税额151.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890多万元,最高的达4200多万元,例如:苏州博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10月至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4份,票面额累计4230.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对于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1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507刑初62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70574.1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家公司,其虚开金额最低的达890多万元,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591刑初6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2.1.案例二:徐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508刑初28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因业务往来发生的货物交易无法取得发票,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代为虚开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1438315元、26569098.4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指控的第一笔作案中,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苏州头条#

常州2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金额最大近60亿元

#常州#

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企业)”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常州市共计有26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大近60亿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至50多亿元不等,其中,有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江苏舜某供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48份,金额598736.49万元,税额83885.29 万元。

2.常州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957份,金额589865.20万元,税额82467.44万元。

3.常州市金坛区丰某电子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48份,金额539768.20万元,税额76297.79万元。

4.常州圣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02份,金额198851.76万元,税额29116.33万元。

5.江苏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1份,金额179046.95万元,税额26494.20万元。

6.常州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77份,金额171618.01万元,税额24781.32万元

7.常州达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61份,金额167199.99万元,税额19357.45万元。

8常州维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02份,金额162414.07万元,税额24361.19万元。

9.常州振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68份,金额161411.03万元,税额23415.72万元。

10.常州正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27份,金额152124.28万元,税额22882.85万元。

11.常州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50份,金额150835.81万元,税额21985.52万元。

12.常州银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29份,金额137606.87万元,税额6.60万元。

13.江苏爱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8份,金额87490.77万元,税额13998.52万元。

14.常州鼎某运输有限公司,在03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68份,金额13683.00万元,税额1490.53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常州头条#

江苏省国税局度拟录用公务员毕业院校名单,共录用700人,我的天呐,简直让人脑洞大开啊。三三两两的双一流大学只是零星点缀而已,绝大多数都是本省的二本三本院校;仅三本毕业生就有200多人。更奇葩的是,江苏本地高校占比90%以上。我们看看主要来自哪些高校?

南京审计大学48人

南京财经大学26人

徐州工程学院18人

扬州大学18人

江苏师范大学17人

苏州大学17人

江苏大学14人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12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2人

河海大学11人

常州大学11人

盐城师范学院11人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10人

淮阴师范学院10人

南通大学10人

山东财经大学10人

……

南京晓庄学院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

无锡太湖学院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等都是录用大户。

江苏国税局是正经的公务员,铁饭碗哪,为啥985/211毕业生这么少呢?是江苏国税系统薪资待遇不好么?还是看不上江苏基层公务员?都跑到南京上海深圳去了?

我有一个担心,这些二本三本毕业生,尤其是三本毕业生,大多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不够用心尽力,整体学习能力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真担心入职后,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责任心啊!有些吊儿郎当的学生,也能入编真是让人揪心呢。这些三本毕业生和北大、人大、浙大、川大、中大、天大、山大等高材生成为同事,综合实力是很强的,虽然高考少考200多分,但是经历什么魔鬼训练,在最后就业环节实现弯道超车和逆袭,终于扳回一局!这让985、211毕业生感到很不爽,让他们感到更尴尬的是,这些三本本科生可能比你混得好,比你提拔的快啊!

其实,不管你是985,还是211,还是二本,以及三本,在校学习成绩好只是一个方面,考编时,你得综合实力强才能顺利上岸和入编的,综合实力才是关键和核心。

以上数据来源于官方网站公示,仅供参考。

宿迁1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宿迁#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宿迁共计有10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或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60多万元(税款1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2亿多元,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泗洪某某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2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731.83万元,税额4204.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泗阳县巨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月29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046.12万元、税额3747.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3号)

1.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陈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1531370.1元,税额222506.7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刑二刑不诉〔〕2号)

2.3.简要案情:泗洪县A木业有限公司林某某,向张某乙挂靠的江西B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6000元,税款合计103079.6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情节,且目前投资经营实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6号)

3.3.简要案情:郑某某由宿迁市B纺织有限公司林某某向义乌市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89800 元,税款为人民币412386.2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13号)

4.3.简要案情: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宿迁市A塑料有限公司、宿迁市B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宿迁C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00139.4元,税款为人民币247028.7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从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健康的发展环境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宿迁头条#

南京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南京#

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京市共计有15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被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部分公司因已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再移送,或法院已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多万元至300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京比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4月至3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2份、金额3244.29万元、税额551.5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南京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玄检诉刑不诉〔〕Z66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505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60306.4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税款已补缴,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宁栖检诉刑不诉〔〕Z55号)

2.3.简要案情:史某某在担任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期间,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1214元,税款合计145475.5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江市A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系单位犯罪,史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所在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因单位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栖检诉刑不诉〔〕Z63号)

3.3.简要案情: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通过中间人从南京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290598.29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Z53号)

4.3.简要案情:宋某某作为南京A塑料加工有限公司R 法定代表人,为抵扣税款,经他人介绍,向南京B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总计29787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南京头条#

#小当家财税##税务##纳税人##昆山##苏州#广大纳税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

连云港1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连云港#

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连云港市共计有1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6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连云港华某某辉商贸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金额6353.65万元,税额1080.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税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不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灌检刑二刑不诉〔〕2号)

1.3.简要案情:苏州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徐某某通过他人,让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15695元,税额合计205699.2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单位犯罪、自首、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二部刑不诉〔〕19号)

2.3.简要案情:孟某某通过他人,从连云港市A面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43531元,税额共计2308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706刑初4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331693.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722刑初64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窦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款04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被告人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被告人窦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后,被告人窦某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连云港头条#

学无止境

税乎网税务知识分享投资企业注册税务师

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操作指引

04:59

12366热点问题(度个人所得税汇算专题)

发布时间:-03-10 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纳税人在手机APP上办理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对提交申报前显示的应补退税额有疑议,应如何处理?

答: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如您在提交前,对应补退税额有疑义,建议您可在提交前重点核对以下几个情况: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入纳税明细、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是否存在其他扣除和捐赠未填报的情况。

2.度及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能否在个税APP中进行补申报?如涉及应补退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若您现在需要补申报度或度所得税年度汇算,可在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度及度预填申报服务已暂停,请纳税人据实填报,相关收入来源数据可在个税APP通过“收入纳税明细”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如补申报后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根据征管法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存在滞纳金,系统将同时计算出应补税额、滞纳金,需在补缴税款时一并缴纳。

3.纳税人在线上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提示:您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填报了减除费用,不可以重复扣除,应如何处理?

答:此情况是因为该个人已经申报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且费用扣除已经按照6万元扣除。若无法确认是否已经按照6万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或者不清楚是否申报了经营所得,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网页链接),点击上方的“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或者“已完成”里可以查询申报缴款记录,点击“查看详情”可以看到明细数据。

若确实申报,但是与个人实际情形不相符,或想要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可以对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若无法自行操作,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等。

4.有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汇算需求的纳税人是否必须在个税APP进行预约办税?

答:为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在度汇算中推出预约办税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5.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哪些人需要办理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南京37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南京#

#虚开发票#

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虚开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南京市共计有37家公司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37家公司当中,虚开发票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最高的为3000多万元,皆已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并不是说,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一定会定罪量刑。对于虚开发票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南京地区涉嫌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199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共计20份,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136号)

2.3.简要案情:余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合计9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冯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开检二部刑不诉〔〕125号)

3.3.简要案情:冯某某通过他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开检一部刑不诉〔〕141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1087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南京#

常州26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移送公安立案,金额最大近60亿元

#常州#

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常州市共计有2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60亿元(价税合计68亿多元),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共计有14家,分别是:

1.江苏舜某供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48份,金额598736.49万元,税额83885.29 万元。

2.常州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957份,金额589865.20万元,税额82467.44万元。

3.常州市金坛区丰某电子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48份,金额539768.20万元,税额76297.79万元。

4.常州圣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02份,金额198851.76万元,税额29116.33万元。

5.江苏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1份,金额179046.95万元,税额26494.20万元。

6.常州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77份,金额171618.01万元,税额24781.32万元。

7.常州达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61份,金额167199.99万元,税额19357.45万元。

8.常州维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02份,金额162414.07万元,税额24361.19万元。

9.常州振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68份,金额161411.03万元,税额23415.72万元。

10.常州正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10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27份,金额152124.28万元,税额22882.85万元。

11.常州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4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50份,金额150835.81万元,税额21985.52万元。

12.常州银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29份,金额137606.87万元,税额6.60万元。

13.江苏爱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08份,金额87490.77万元,税额13998.52万元。

14.常州鼎某运输有限公司,在03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68份,金额13683.00万元,税额1490.53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公司虚开税额亿元以上的,是250万元的40倍以上,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案例:徐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终40号之二

简要案情: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等地多次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36份,发票金额合计104774万余元,税额合计17763万余元;徐某乙伙同他人,通过购买空壳公司作为开票企业,为北京A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6份,发票金额合计57195万余元,税额合计9671万余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徐某甲、徐某乙一审的判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常州头条#

盐城10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大多数为运输公司

#盐城#

#虚开#

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盐城市共计有10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边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次公布的公司大多在东台市和大丰区,其中,东台市有41家公司;大丰区有56家公司。而涉案的公司当中,大多数为运输公司,共计有59家。此外,还有商贸公司4家;物流公司16家;木制品公司(厂)16家;供应链管理公司6家。

就虚开的金额而言,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大丰宝某物流有限公司,在9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7份,金额10331.17万元、税额1066.45万元、价税合计11397.62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9份,金额7432.899万元、税额829.67万元、价税合计8262.55万元。

2.大丰益某物流有限公司,在9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7份,金额:10456.14万元、税额:1063.10万元、价税合计:11519.24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2份,金额:7468.88万元、税额:828.82万元、价税合计:8297.69万元。

3.盐城大丰越某运输有限公司,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0份,金额:10088.14万元、税额:1035.26万元、价税合计:11123.40万元;(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份,金额:6654.39万元、税额:743.21万元、价税合计:7397.60万元。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盐城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刑不诉〔〕27号)

简要案情:赵某某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560550元,税额人民币215248.2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刑二刑不诉〔〕16号)

简要案情:卞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1168.8元,税额人民币297401.57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滨海县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3号)

简要案情:葛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9131万元,税款27.7157万元 。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10号)

简要案情:彭某某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136819.73元,价税合计2500079.1元,税额合计363259.37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彭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盐城头条#

盐城15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盐城#

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盐城市共计有15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15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至30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不等,例如:射阳县鑫某木业有限公司,在6月3日至6月3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金额3021.25万元,税额392.7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5万多元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例如:

案例: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公诉刑不诉〔〕10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2038元。根据8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虚开增值税税款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因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1.1.案例一: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都检刑不诉〔〕36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某某,经他人介绍,接受邯郸市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2134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24469.0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主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检诉刑不诉〔〕39号)

2.3.简要案情:江苏A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联系,从盐城市大丰区B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31份,金额19041170.49元,税额1795480.66元,价税合计金额20836651.1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立案前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Z26号)

3.3.简要案情:祁某甲经于某甲介绍,让邳州A公司等三家公司虚开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4250737.23元,税款合计382566.33元,价税合计4633303.5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相对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盐城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成立的公告

全文有效

.5.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定”规定批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设立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

1、承担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制度规定的实施工作;

2、承担省局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和推送;

3、承担本系统税费风险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

4、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采集、集中存储、加工处理、质量控制、分析应用、共享交换及税务云平台管理等事项;

5、承担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收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镇江市檀山路211号

邮政编码:212000

联系电话:0511-88983850

特此公告

明星偷漏税,是对法律的不知敬畏!

依法纳税,做合格的守法公民!是有爱心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