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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要备案哪些商品 跨境电商需要海关备案吗

时间:2020-05-08 1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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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要备案哪些商品 跨境电商需要海关备案吗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ODI备案?

(1)海外直接投资、并购及扩张需求的企业。

(2)意向去“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设立工厂及贸易基地的企业。

(3)之前在海外投资,资金回流及欲回境内投资的中外资企业。

ODI投资有哪些限制?

严查类型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严查类型二:房地产、饭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严查类型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如无法说明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 #odi#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这是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

并于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和实施时间1994年8月4日。咱们分享一下该规定的内容前几条: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我们圈重点:

一是国外上市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国外上市必须证券会批准!

所以说红筹公司不是没人管,尤其是现在境外公司的居民企业身份和非居民企业身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对接国外相关单位进行函证,确认纳税等问题。当然这些公司上市之前都要经当时的外经贸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审批备案和登记的!现在有很多人感觉那时的公司时间长了,很多资料找不到了,米糊面糊(尤其是民企)就过关了,不可能!现在明“该公司”就是“我公司控股公司”,更容易啦!但是可不是一般的商务局、县外汇局、县市场监管局就能办的!需要国家层面函证的哦!

致诺亚歌斐的汪静波女士的公开信“

5月,诺亚歌斐透过诺亚中国的销售渠道,向国内投资者推荐销售“歌斐中国特殊机会基金七号”介绍该产品为独角兽投资机会,由七号基金作为LP以17亿美金的估值承接红杉所拥有的斗鱼(拟纳斯达克上市)的部份老股,每股成本在7.67美元。销售推广文件和理财师的详细推荐中都强调了该基金投在红杉的基金中,由红杉主动管理。估值较优,风险可控!但截至12月16日的实际操作成果是:

诺亚香港公司在底接到红杉派票后在股价从10美元多到高峰的20美元再到9月的4美元左右,9个月时间里一股未抛(贵公司林洋总在7月的投资人电话会议上的解释是期间成交量不够??,附图的数据足以说明这个该啪啪打谁的脸),却在11月份在1.11美元左右做了清仓减持,导致投资人从原来稳稳的盈利变成血亏,在此谨请问汪静波女士:

1、该特殊机会基金为海外产品未在中基协备案,却在诺亚中国国内的渠道销售,是否违规?

2、底接到红杉票后(派票价在约11.4美元/股),为何在5月发出的四季报和7月发出的一季报上均没有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并且期间诺亚中国的理财师们在回复投资人的咨询时依然表述是要由红杉来决定?公司所一再强调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风控机制?

3、从红杉接票后股价从上升到跌破投资人的成本线的对折,期间一股不抛,再到11月的地板价减持,贵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决策依据请向投资人披露,其中是否涉及跟红杉(诺亚股东)或者斗鱼的内幕交易,请向投资人自证!

4、贵公司管理该基金的团队据悉现在已然全部离职,而今香港证监会相关部门接到投资人投诉后已开展调查,为何不向公开市场披露,同时依然不接纳投资人要求召开投资人大会的诉求?

在此,诚请汪静波女士,作为诺亚的创始人,亲自践行诺亚所一贯追求的以客户为中心,重视受托人责任的理念,立即召开全体投资人会议,如实披露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究竟是如专业人士所言:“如此低级的错误非坏即蠢”又或是“又坏又蠢”,请尽早还真相与客户!!

【证监会就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征求意见】

12月27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增强制度包容性,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人民日报)

|点评|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相关管理规定出台,与今年年中滴滴“闪电上市”有一定关系。由于此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一些涉及数据安全的企业在未充分沟通和报备的情况下赴海外上市,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现在,随着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预期将会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合规指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而构建更加成熟、稳定的制度环境。这样,企业对监管要求有明确了解,而监管部门也有规可依,不会陷入随意执法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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