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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平台打假 虾皮跨境电商是真的吗?

时间:2018-09-03 2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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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平台打假 虾皮跨境电商是真的吗?

河南项城,张某苦心钻研外卖平台“损赔付”规则,用自己的小聪明,在外卖平台订餐后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体验差等为由,向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某成功索赔712次,获赔1.7万元,商家退款4600元!

后来案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那张某利用外卖平台规则漏洞索赔的行为,属于诈骗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法律上,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处于非法占有外卖平台和商家钱财的目的,虚构商品存在瑕疵、缺陷的事实,致使平台和商家陷入错误认识,按照平台“损赔付”规则对张某进行赔付,符合诈骗的特征。

其实,对于这类通过平台、软件、规则漏洞来牟利的行为, 之前也发生过。例如,5月,上海5名在校大学生利用肯德基App漏洞,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判决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最后,本案还给外卖平台和广大消费者提了一个醒。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当诚实守信。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尊重客观事实,切不能以自己的小聪明挑战法律。另一方面,作为外卖平台,不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而对消费者的投诉不论青红皂白地一概妥协让步,甚至把损害转嫁给商家。

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才能既为确受损害的消费者伸张正义,又不至让广大商家寒心。一旦外卖平台的天枰向其中任何一方倾斜,则必然造成另一方利益的失衡,其结果,终将是平台自身深受其害。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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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

刚刚我掉“坑”里咯。经过是这样的:点开某APP,看到很诱惑的19.9充100话费,明知免费午餐贵,我还是贪心加好奇的充值了,付完款就知道套路:让我去某平台兑换,我为了100元话费,只好下载了某APp,以为领完即拆,哪知道并不是给我话费,首先19.9元算是我买了“终身会员”,他们100元现金,分10个月返,每月10元,条件是我至少要在他们平台充值30元话费,次月以后还要每月看他们的视频才能使用10元券,要满50元才能提现……

讲真,他们的套路也没大错,只是在第一步让充值19.9的时候,下了套,明明是会员费却忽悠是话费,然后各种连环套。我无所谓,天天挂网上,不在乎多一个平台,不被套路也很简单,19.9元当捐赠药费。但是呢,话费反正也要月月充值,他们只是抢走了某宝(我长期在某宝充值)一个用户罢了。我就每月在这里充个话费,我家有人天天強国签到,顺便帮我这个也签了也就几十秒的事。

我自己是这么想的,花19.9学费学习我不屑去套路的本领,简直是超值。我现在慢慢把自己的社交账号交家人更新了,也不在乎多一个APP.本人资深网虫,对各种套路早已免疫了。

如果我是网红律师,我会用法律让这些平台出血,既然我不是,那就借力打力,学点营销本事吧,这种小虾米,王海打假也看不上的。

天津市津南区,回某成功让超市为7.7元的鲍鱼汁赔偿1000元。去年12月19日,回某在超市购买一瓶原浆鲍鱼汁,价格为7.7元。经仔细查看,回某发现鲍鱼汁的生产日期为6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显然,鲍鱼汁到12月5日就已过期,回某购买时鲍鱼汁已过期14天。

于是,回某二话不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货返还7.7元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于4月1日正式立案。

鲍鱼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白纸黑字印在包装上,本案可谓“铁证如山”。但是,超市在应诉时仍然从两个方面进行答辩。

1.回某买的鲍鱼汁可在多处买到,回某不能证明其作为证据的鲍鱼汁就是在超市买的那一瓶。

2.回某不能证明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鲍鱼汁,且回某并未因鲍鱼汁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制假售假或者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居然堂而皇之地质问买家,购买这些不合格的商品是什么目的?有什么资格要求赔偿?

首先,回某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及所购买的鲍鱼汁,法院据此认为已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推定回某提交的食品系在超市购买。这是因为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民事诉讼对证据讲究高度盖然性规则,一方提供的证据只要比对方的证据更为可信即可。超市未提交任何证据,只凭内心怀疑就认为回某提交的鲍鱼汁是从别的地方购买的。在回某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超市的主张显然不会得到支持。毕竟,不能要求人人都带着行车记录仪上超市购物。

其次,回某仅购买一瓶鲍鱼汁,且不是多次频繁购买,符合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特征。至于超市主张未受损害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纯粹是无稽之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针对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而言,至于是否导致损害后果根本不予考虑。

根据食品安全法,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超市返还货款7.7元,并赔偿回某1000元。

本案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法院自4月1日正式立案,于4月13日就作出判决,用时不到半个月,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是因为,本案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文中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津0112民初3687号)

#315全民行动#

足球评论人董路公开自己已向网易丁磊发出律师函,发文称:“网易丁磊,请你安排你的手下接律师函!谢谢。这是我的‘有态度’。”原来,网易的某App刊载了一篇名为“恶有恶报!董路直播间带货被套路,真是自食其果”的文章。根据董路发布的图片,推测董路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众所周知,这类新闻类App里的内容均来自网络,并不能代表平台的立场。如果相关内容确实侵犯了董路的名誉权,侵权人应当是发文者,而非平台。只是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对平台上的内容负有监管义务。

根据民法典,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网络内容侵犯,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发文者,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如果发生网络侵权事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并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具有一层保护,应当由被侵权人先行发出通知。只有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平台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董路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向平台发出通知,并提交初步证据及其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此要求平台删除侵权文章,或者告知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以便董路进一步维权。

如果董路仅仅向丁磊发出律师函,且除了所谓的律师函外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材料及个人身份信息,则这样的维权方式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首先,发出通知的对象就存在错误,应当向平台发出,而非丁磊。

其次,仅仅一封律师函在现阶段可能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初步证据及董路的身份信息。

如此看来,董路如此高调的维权方式在法律上似乎并不专业。如果没有其他目的,建议董路及时改变维权策略。

金科东方博翠无预售证销售实锤,且部分房源暴跌几十万,且目前项目全部抵押不可网签状态

9月30日,金科东方博翠的8#楼取得预售证,虾米现在才恍然大悟,原来销售了一个多月的8#楼,竟然没有预售证,金科玩得狠啊,没有预售证已经快卖完一栋楼了,金科已经是严重违规了。

这已经不是该项目第一次违规了,上半年虾米曾经写过9#楼无预售证销售,参见虾米3月19日文章。

虾米不禁要问,济南现在是不是不管这种行为了?对开发商很宽容了?

金科东方博翠这操作看不懂/锤子名校,打假开发商广告/高新三所学校三两事/盛福越秀线报/碧桂凤凰壹品户型/鑫都紫宸府告知书

上周虾米刚刚写过,金科东方博翠的8#楼精装修18F,170户型,从好楼层26k暴跌到不足24k,而今天,金科东方博翠则是迎来第二次暴跌,虽然楼层很一般,有一些是居住公寓,但是汉峪精装修170小高,虾米从自住角度看,依然是非常值。

此次大降价,金科依托的是工抵房名目,实际是掩耳盗铃,可笑至极。因为真正的工抵房是拒绝的贷款的,要求全款,更不会走开发商的财务。

通过查询金科东方博翠项目的情况,目前所有楼栋均为抵押状态,并且所有未售房源全部为抵押不可网签状态,金科东方博翠项目明显存在问题,联想近期金科济南各项目都在推特价房(比如金科城),有点狐疑了,金科济南到底怎么了?

#阿里女员工被性侵# 阿里巴巴女员工自述被领导和商家灌醉侵犯,

期间不仅被恶意灌酒遭到商户猥亵,

此后其领导又偷办酒店房卡多次进入房间对其进行侵犯。

该女员工向公司投诉反映该情况但却被冷处理,

反馈无果后无奈在食堂发传单维权。

目前已报警,济南槐荫警方表示已对案件进行积极调查取证中。

经过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

济南华联超市已对涉事人员进行停职处理。

阿里方面张勇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也不得不采取相关措施成立调查组为此事件负责。

当然大家要谨慎吃瓜始终相信警方,不要被舆论误导。

而当我们自身遇到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毕竟企业里的管理机制无法对刑事犯罪进行足够的惩处,

管理人员也有颇多顾虑。

我们不能放纵那些不法之徒,

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辽宁鞍山,张某发现自己在保健品店购买的“每粒坚”等产品均没有产品信息、标签及批准文号,于是把保健品店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但是,法院却认为,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属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向销售者请求货物价款等赔偿。

原来,在今年五一期间,张某在保健品店的自动售货机花费924元购买了四种商品,分别为“每粒坚”、“p-force”及其他两种透明盒装产品。

张某在购买时,和其他人对购买全过程进行录像。经查询,张某在保健品店购买的商品不是没有产品信息,就是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批准文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标签合法且提供说明书,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可见,张某从保健品店销售的商品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10倍赔偿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那关于张某最终败诉,法院是怎么说的呢?

法院主要有两点理由:

一是,10倍赔偿为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如果食品未实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则消费者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退款。本案中,张某仅使用了一盒产品用于自测,因此,张某从保健品店购买的商品未给其造成损害后果。

二是,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购买商品全过程的视频,张某曾私下向保健品店索赔,张某未在购买少量产品时检测商品成分而在购买大量商品后为了索赔而进行检测,其行为已明显异于正常消费者,法院有理由认为张某系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的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牟利动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张某主张10倍赔偿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但是,关于法院提出的上述两点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是这么规定的:

1.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2.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由于食品和药品对大众日常生活影响巨大,因此,法律对食品、药品经营者规定了严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彰显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现实中,法院在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时,通常会说消费者动机不纯,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初衷。但是,如果这种赔偿责任仅仅停留在法条的纸面上,被束之高阁,无法真正地发挥作用,那可能也是一种对立法初衷的违背。

本案判决通篇看下来,在保健品店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健品这一事实已被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丝毫不见法院对违法经营者施加任何惩处,甚至连口头或文字上的批评都没有,反倒是主张10倍赔偿的张某被各种指责。

打官司需要讲证据,如果张某不能提供购买商品的录像和商品成分的检测结果,张某又如何证明商品的购买场所和质量呢?普通消费者在购物时恐怕根本不会想到这些东西。

近年来,确实部分职业打假者以打假牟利,欺诈小本经营的诚信商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块泼到门外去了。不能仅因个别职业打假者的违法行为,就仇视打假,甚至将法律地天平向经营者倾斜。这对于净化市场同样是不利的。

案件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3民终400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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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和唐月色舆情酝酿

保利和唐月色最近正在舆情的酝酿中,虾米看了看维权问题,有的有道理有的没道理。

比如叠墅绿化比高层绿化好,这是高低配的恶果,这才是第一阶段呢,第二阶段是叠墅区还要封闭院子公共绿化变私人绿化。

刷漆柏油路,哈哈这个。。。。。。。。。

说层高不够3米1的业主 这个最后学习一下建筑知识。

单元门,入户门问题这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怎么说呢西地块应该是保利低于成本价销售的项目,一万三多,当时还送车位,再加上还是高低配,品质低在意料之中,看交付时是什么样子吧。

关于维权虾米的看法是,很多项目哈,有些业主提的问题确实对,有些问题是要求过高,很多问题不是你说让改就能改的了的。

购房者不断提高的需求与开发商日薄西山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支持你们维权,支持你们的俱乐部发声明,就算俱乐部不发声明。你们球迷也可以发声明怼足协,而不是在这里针对某队[赞]

北京,张某在淘宝花3370元买了一部512GB的iPhone XS Max,结果没高兴多久,回家后连接电脑软件后显示,这台苹果手机是64GB,状态是扩容机、妖机。张某一下子慌了,赶忙拨打苹果官方客服电话,询问手机的对应信息,客服回复这是一台64GB的iPhone XS Max。于是,张某把淘宝店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倍赔偿金10110元。

该淘宝店家在商品详情中记载:“100%原装正品”“本店承诺:只售原装正品iphone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本店所卖iphone支持一切鉴定!”没想到,打脸来的这么快。

庭审中,该淘宝店家称自己很信任厂家,所以在销售时没有对手机先进行检测。店家给张某退货后,经检测确为64GB手机,存在扩容问题,于是把手机退还厂家,与张某协商退款事宜。

店家还认为,张某不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张某不是消费者。

原来,张某有一个特殊身份,同时还是一名律师。在本案发生前,张某已在8个商家处购买了共计13台iPhone手机,并分别提起诉讼,在其他案件中获得了部分赔偿。

张某对此解释称自己因喜爱该款型号手机,且有囤货的消费习惯及需求,想购买后给自己及家人使用,故下单购买手机。

本案中,店家将64GB的手机宣传为512GB进行销售,且公开承诺商品是原装正品,不是扩容机,实际上手机实物与其宣传不符。因此,店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但是,虚假宣传并不等于欺诈,在法律上,欺诈至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对方受到欺骗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本案的购买行为之前,张某在短时间内购买多部苹果手机,就类似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部分案件中成功获得赔偿。因此,张某绝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手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退一赔三”来获取利益。

法院认为,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的律师身份及在其他案件中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对于张某在本案中主张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可喜的是,本案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案涉淘宝店家销售产品的确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故法院将涉案产品的相关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最后,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

1.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仅仅对职业打假者予以惩处,更应当从净化市场环境的角度出发,即使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iPhone XS Max发售至今已经4年有余,张某在8家淘宝店铺购买的该型号苹果手机均存在各种问题,如非行家里手,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还是远离这款手机吧。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终39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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