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9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财务人员,每个月工资5000元,家属退赔了1.6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某,女,案发前系北京佳业通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系初犯,无前科,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1.6044万元,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8月份我通过网上信息找到了佳业通达公司,当时是公司行政总监武某某面试的我,后来我就入职了。佳业通达的法人是王某1,办公地在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六洲大厦XX号。公司老板是王某1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行政部总监武某某、主管魏某,主要负责公司的接待、采买;人事部主管王某主要负责整理公司员工入职资料及公司招聘、统计提成、奖金等;财务部是我,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记账及花销,发放工资及给公司客户返息。
我返息的依据是各个区域的人事报给我,我报给王某1后他给我的账户里打钱,我再打给大家。公司没有对公账户,一直是用我个人农行、工商银行的卡,公司日常开销都是我上述两个账户,我账户内用于公司经营的资金来源是王某1用账户直接转给我的。
固定的员工就是我们自己公司的11人,其余外地大区的员工会不断递增,发放金额也不等,具体都是各区的人事给我提供名单及提成情况。江苏(含东北)的负责人是程某、山东负责人晋某,无锡负责人石某1。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