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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承重板块

时间:2020-06-25 0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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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承重板块

围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笔者所在的江苏省盐城市老区开发促进会调研组近期赴该市东台、大丰、射阳等地进行了专题考察调研,深切地感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一块亟待有效开发的领域,须让更多的农民问津财产性收入,使之成为调整收入结构的重要之举,持续增收、奔向小康的承重板块。

围绕“两多”突破重点

在增加居民收入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上,先是党的十七大和中央1号文件提出“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让更多农民获得”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多渠道增加”的问题,这“两多”是关键词,表明了两重含意,说明居民财产性收入早已存在,但渠道还不多,能拥有的群众包括农民也不多。居民财产性收入一般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目前对多数农民家庭来说,或者没有涉足,或者没有底子,或者见效很慢。到底哪些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和主要渠道来源,能覆盖众多农民群众,让他们“钱袋子”能逐步鼓起来?调研组经过调研分析,觉得可紧紧抓住5个重点加以突破:

(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增加农民的共有资产收益。盐城市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有50家,分布于7个县(市、区),折股量化集体净资产17086万元,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3623元,当年股金分红1049万元。然而在多数地方这项改革阻力和难度较大,村社干部积极性不高,农民对于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未能完全实现。从已有的实践看,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查实集体资产家底,丰富集体资产形式。二是全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三是完善规范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权、增财有道。

(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财源母体收益。一是通过自愿流转土地或入股,让农民拥有一份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目前土地流转已经基本推开。如大丰市已有10万多亩,平均每亩年租金600多元、高的1200多元。土地入股即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预期收益作为股份,入股公司成为股东,所得按股份进行分红;村民可反转承包园区的农业项目、或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以优先在园区就业。二是取消土地“双轨制”,实行同地同价同收益。三是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四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五是自由迁徙不以农民放弃原有土地利益为代价。

(三)力推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增加农民的房屋主产收益。房屋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和主要财产之一。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是履行程序经过出让的,因而拥有相对完整的产权;而农民的住宅用地属划拨而没有办理出让手续,虽然房屋是自家盖的,却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好用地性质和房权问题,农民就无法拥有、也无法盘活住房资产。

(四)激励农户兴办实业,增加农民的财产增值收益。如大丰市7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93853名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6亿元,农户从合作社平均得到的收益为887元。射阳县合德镇马以军这一农户,通过以钱生财、以财赚钱,每年获得财产性收入80多万元,资产已翻到600多万元。东台市近万户农民投资兴办家庭工业,成为企业的有3000多家,生产加工三、四十个品种,年实现增加值80多个亿、税收7个多亿。

(五)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民的投资理财收益。须努力构建与农民投资理财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让农民涉足投资理财的诸多领域,如存银行、购国债、买保险等等,让农村居民拥有更多的金融工具,提高他们基于资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辩证思维科学引导

目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许多方面还没有破题,需要各级党政组织和相关方面积极落实好党中央“创造条件”的4字要求,创新思维、作出努力。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策制度设计与组织强势推进要双管齐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光有政策设计还不行,这项工作离不开各级党政组织和涉农部门的强力推动和精心组织。应把全面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作为“三农”工作的突出任务,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和示范章程切实加以推动。

(二)为农民开财源、辟财路与建立生存生活的“安全网”须相伴而行。应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建立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网”,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以更多的财产和资金参与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三)转变农民投资理念、增强理财能力与帮助农民规避投资理财风险应同步抓好。要加大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现代资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引导更多的农民采用稳健的投资理财方式。

(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宜一并重视。在统计的真实性方面,地方上对农民增收包括4个板块的累计收入应说是八九不离十,但对财产性收入这项统计却不是冒了,而是严重不足。据盐城市统计局提供的官方数据,度,该市北4县的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只占人均年收入的0.4%-1.3%、南5县(市、区)除亭湖区外,占1.4%-1.9%。调查组在大丰、东台两市与座谈人员做些简单评估,大丰至少在10%以上,东台应不少于15%。在具体的“利息”栏目统计上,响水、滨海、阜宁3县为空白,在“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上,亭湖区和响水、阜宁、射阳3县为空白,“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有7个县(市、区)为空白,“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亭湖区为空白、盐都区只有人均4元。据说这是由随机抽样的村和户逐一记载提供、经江苏省农调队层层汇总统计出来的客观数据。对此,笔者认为大有改进改革的必要,这是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统计部门的农村住户调查的年报表只开出了常见的8个子目,并不全面,体现不了实情。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界定,与时俱进地改革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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