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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县:五大举措管理设施农用地 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时间:2023-11-30 23: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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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县:五大举措管理设施农用地 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设施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不断加大,给国土部门如何用好土地政策,规范管理好设施农用地,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支持设施农用地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芮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进一步加强农用地管理的同时,灵活运用土地政策,五大举措对全县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和进一步规范,保证了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为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有序规范化发展,夯实了基础。

一大举措:进一步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将设施农用地界定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到县国土资源局领取并签订复耕保证书,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县政府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大举措: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在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同时,为了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有,芮城县国土局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明确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大举措: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芮城县国土局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引导他们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批。

四大举措: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政府审查后,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报,种殖业用地项目报送县农委进行审核;养殖业用地项目报送县畜牧局进行审核;林业项目占用农用地(不含林地)报送县林业局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转交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落实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经审批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五大举措: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为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扩大设施用地规模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发生,芮城县国土资源部门一是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二是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查处;三是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已审查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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