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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5月1日施行 住院报销比例达75%

时间:2023-02-03 2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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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5月1日施行 住院报销比例达75%

本报讯 省卫生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版)》于5月1日起实施。新方案在进一步规范补偿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新农合基金的分配和使用。部分基金作为风险调剂金实行省级统筹,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在住院补偿方面,新方案进一步降低了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偿比,力争使全省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达到75%左右,农民自付不超过30%;二是封顶线提高至10万元;三是参合产妇正常分娩定额补偿500元;四是规定意外伤害不予补偿,界定意外伤害的范围,并对见义勇为、无法判定责任人等特殊情况予以政策倾斜;五是实行婴儿与母亲或父亲一方共享补偿;六是重大疾病范围扩大至22种疾病,省内分级定点救治,实行病种限价,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标准;七是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10%;八是住院期间单次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及国产特殊材料费,按90%计入可补偿费用,国产特殊材料实行同级同比报销;九是从住院统筹基金中人均提取5-10元用于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模式,提高大额医药费用保障水平。在门诊统筹补偿方面,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和次均费用控制机制,不设起付线,明确乡、村两级单次门诊的医药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据悉,今年,随着筹资水平的明显提高,我省全年新农合筹资总额预计达到14亿元,参合率稳定在98.17%的高水平。

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扩大至22种

本报讯 近日,我省出台《海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版)》,扩大新农合受益范围,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保障水平。

可报销重大疾病扩大至22种

首先,将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分别扩大至22种和25种。扩大后的重大疾病病种包括0-14岁儿童简单先心病、复杂先心病、14岁以上儿童先心病、0-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和唇腭裂。

恶性肿瘤放化疗血透也可报销

大额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和耐多药肺结核。

提高特殊病种的医疗保障水平

新方案提高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重大疾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按分类病种实行限价标准,医药费用分级定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新农合基金按限价标准分级定比例支付,参合农民按限价内实际费用分级定比例支付,超出限价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参合患者按1∶1比例承担。参合患者超出限价标准费用的自付50%部分可按新农合原补偿方案报销。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患者自付费用可以低至医疗总费用的10%以下。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7种特殊病种,其可补偿的门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及封顶政策执行。

实施重大疾病按病种分级救治

新方案将实施重大疾病按病种分级救治。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许可等情况,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按病种分级定点救治。重大疾病原则上应在有条件能力救治的县(市)二级公立定点医院治疗,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无条件能力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省(市)二、三级公立定点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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