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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关于开展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01 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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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关于开展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即将开始,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附件1)了解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现就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5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6号)。

二、受理范围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除第九章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奖励第(一)(二)(三)款和第四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奖励外的全部项目。

三、受理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7月28日至8月17日17: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3日至8月19日17:00(工作日);

未按时进行网络申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各相关单位: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5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办规〔〕6号)。

二、受理范围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除第九章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奖励第(一)(二)(三)款和第四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奖励外的全部项目。

三、具体内容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 600 万元、5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 4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 2 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 1 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 3 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 500 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30% 给予资助,最高资助 100 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4、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除区级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外,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在 年度内获批(以认定证书或文件的制发/印发时间为准);

2、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教育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创委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省、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经省、市级创新平台认定部门认定的且承担上述省、市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

3、申请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的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申请单位自行投入资金。自行投入资金为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支出并由其开具发票的资金;

4、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获批一次性奖励,须通过评审,具体标准如下:该分类项下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该分类项下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 70 分为通过评审。创新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创新平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划分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大技术分类。参评项目 2 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 6 审项目数量不超过该分类项下参与评审项目数的 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批项目的封顶数)。在专家评审环节,对于《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认定评审表》(附件 10)平台基础条件中“平台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平台的场地状况”这两项,专家评审合计分数应不低于 15 分。

5、新建立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评审标准如下:

(1)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 4 人;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3)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 600 万元,此处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仅将位于特定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认定为科技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的研发设备,但实验和仪器设备在高度、承重、洁净、温度、湿度、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方面有特殊实验要求和存放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设备使用记录、情况说明,可认定为仪器设备;此外,因特殊实验要求而专门建设的具备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特殊功能的实验室装修费用也可认定为研发仪器设备费用。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 平方米;

(4) 年来自于我市企业(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 50%。 年服务企业(机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其中区内服务企业(机构)数占比 50%(含)以上。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该分类项下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该分类项下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 70 分为通过评审。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划分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大技术分类。参评项目 2 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该分类项下参与评审项目数的 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批项目的封顶数)。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 7 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须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的政府会议纪要或合作协议确认,且在之前年度未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级创新平台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支持。

6、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数量说明:

(1)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度有 3 个及以上创新平台同时满足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标准的,按照其当年度参与评审的平台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分,由高到低取评分前二名的 2 个平台项目给予认定;

(2)除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外,同一申报单位(仅指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历年累计获批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按营业收入分档: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下的可获批 1 个,营业收入 1 亿元(含)到 10 亿元的可获批 2 个,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以上的可获批 3 个。在 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均纳入累计资助数量范围计算。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 年新认定的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是指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2、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投入须为申请单位自行投入资金。自行投入资金为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支出并由其开具发票的资金。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应为 年新认定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且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位。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其须在坪山区有独立场所为坪山区企业提供服务。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 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 年以前年度(不含 年度)曾参与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且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平台;

2、 年对外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应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是指相关平台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营业收入。“公共服务”是指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根据坪山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 8 备使用等服务。

(七)对申请第(四)款、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进行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考核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提交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运营模式、资金投入、团队建设、技术水平、服务业绩。其中,团队建设需明确专职服务团队规模、团队结构(包括团队服务经验,专业配置、职称比例);技术水平需明确平台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和类型、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服务业绩需明确为市内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收入(区政府引进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免费提供服务的,其服务收入参考相关物价部门认可的计费汇总额)、主要服务产品、服务单位、服务次数、签订服务协议单位;

2、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供初步审核意见;

3、基础设施部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考核引入专家评审,主要围绕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两方面情况(详见附件 1《坪山区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各专家最终总评分的平均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视为考核合格;

4、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上述工作环节成果进行第三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5、基础设施部提请区科技创新局党组会审定评审结果。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一、政策内容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 按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 5000 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 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三)申请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资助的项目须为创新平台类项目,且 年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

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位。

(四)申请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项目落户资助的项目须为创新平 台类项目,且 年参加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 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 深圳市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奖励及 20 万元、10 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 3 年(每年 30 万)、省级 2 年(每年 20 万)、市级 1 年(15 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须一致。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第二年度资助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上年度考核并合格;

3、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7 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附件 2)。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须一致;

3、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7 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附件 2)。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8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 按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地、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提出申请时其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获奖企业截至 年 12 月 31 日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 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2、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 5 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

3、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 差额予以奖励;

4、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5、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 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获得深圳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且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位。

2、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或新迁入坪山区的时间未满三年。

(四)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不得与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创新团 队项目资助、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重复申请,同一企业(团队或人才)获得上述多个奖项 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 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 500 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 A 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 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 400 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 B 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 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 300 万元; 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 C 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 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坪山区委组织部认定的 D 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 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三地合一”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业单位), 且截至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或机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

(二)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三)“实缴资本”是指该企业的验资报告中,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到账的资本。企业(机构)存续期间,3 年内不得减少实缴资本;

(四)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机构)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 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五)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需同时满足:

1、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 30%及以上(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的占股),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 个月以上;

2、申报企业所开展的业务(项目)属企业(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法定经营(业务)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六)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非企业机构需同时满足:高层次人才需在机构中具有主导权且 在机构发起单位中控股或穿透控股 50%及以上,且每年在机构全职工作(或承诺在该机构全职工作)6 个月以上。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 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 1000 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 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 300 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 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 250 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 36 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 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或作为依靠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申请企业应实现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三地合一”;

(三)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 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 3 的股东;

(四)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且上级资助经费已于 年到位;

(五)建设投入资助需与创新团队项目上级配套资助同时申请,且建设投入的资助基数 为申报主体在 年前度(该建设费用须发生在项目落户之日起的 36 个月,截至 12 月 31 日)实际投入的建设费用;

(六)创新团队项目资助不得与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创新创 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重复申请,同一企业(团队或人才)获得上述多个奖项 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七)建设投入包括装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 器设备定制)等。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的企业, 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 100 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 200 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 5 亿元(含)~10 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 300 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 10 亿元(含)~50 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 400 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含)的,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三)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 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四) 年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其中,营业收入总额不能为负数;当营业收入总额为零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为零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视为不低于 5%);

(五)企业 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一、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 据营业收入的 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 100 万元成长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截至 年 12 月 31 日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 年营业收入在 50(含)万元-2 亿元之间;

(三)至少拥有(含转让)1 项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四)用于测算资助的营业收入应发生在企业注册地落地坪山之后,且位于 年 1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之间;

(五)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不得与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创新创 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重复申请,同一企业(团队或人才)获得上述多个奖项 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一、政策内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 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 6 个月内的销售额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年已获得国家、省或市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其中,市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仅限于产业化事后补助(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 达,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奖励基数为 年上级产业化资助经费到账之日起或项目产品在坪山区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 6 个月内的销售额(上述“项目产品在坪山区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 6 个月”时间段可以跨年度,且须包含 年度的部分时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年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年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 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 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 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 36 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组织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非企 业单位)等;

(二)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 和计算;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 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 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缴纳的租金;

(四)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 36 个月。

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之间;

(五)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采用坪山区政府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发布的 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参考价格,该租金市场参考价格是指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并发 布的《坪山区 年度产业用房租金基准价(片区)》,且具体资助类别(厂房/办公) 采用相关物业所处建筑物房产证标明的用途类别,其中,办公类房产证用途应标注为“办公 用房”或“办公附属用房”等,其余类别物业均采用厂房的参考租金价格;未发布租金市场 参考价格的,租金资助基数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租金市场评估确定的 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或相关国 企内部正式文件确定的租金计算;

(六)《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详见附件 3)。

【贴息贴保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资助; 坪山区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 贴保总额最高 100 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 3 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 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 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 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 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 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 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能为负数;当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零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为零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视为不低于 5%);

3、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且为非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是指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中营业收入大于或等于 2000 万元的企业;

4、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5、本条政策“可最多连续支持 3 年”是指同一笔贷款最多连续支持 3 年;

6、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为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等),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名单将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公布。截至 年,曾获批 、 年度贴息贴保资助的企业,因延续之前年度贷款而申请本款政策的,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不限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 12 个月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3、计息基数不超过首年度资助额,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三)申请第(三)款中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信贷风险奖励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第(三)款中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 放信用贷款额的 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 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需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

(二)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组织机构应满足其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股权融资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 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 营的企业;

(二) 年或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或最活跃天使投资人、最佳天使投资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详见附件 6)。

(三)资助基数为企业 年实际到账的现金投资额。

【股权投资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 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 24 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 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50 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满 24 个月的企业;

2、非上市企业(含新三板、科创板等);

3、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或首次认定或重新认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资助基数为投资之日起实际现金投资额。投资之日为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投 资合同之日。即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截至 年 12 月 31 日,满 24 个月。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 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 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 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 监发〔〕129 号)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190 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 证保险;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22 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25 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

【保险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 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 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实际赔付。

(二)保险机构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 予融资租赁利息 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 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并投放在坪山区使用;

(二)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按期还清利息。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一、政策内容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 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发放贷款、担保的投贷保租联动机 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 III 期)的化学药(第 1-2 类)、生物制品(第 1-5 类)、中药(第 1-6 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 2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 万元(完成 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 万元(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 III 期)的化学药(第 3-5 类)、生物制品(第 6-15 类)、中药(第 7-9 类),按项目总投资的 2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 万元(完成 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 万元(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800 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到 2000 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300 万元(含)到 1000 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 GMP 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 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 期、II 期、III 期)的医疗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 1 个国家 GCP 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 1 个国家 GLP 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 500 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 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 GLP 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 GMP、GSP、GAP、GCP、GLP、CRO、CMO、CSO、SMO、CDMO 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 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 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 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1000 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200 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营收)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张、30 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 100 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 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 500 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年已获得若干措施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根据 年印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其分类做如下调整: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 III 期)的化学药(第 1-2 类)、生物制品(第1 类)、中药(第 1-6 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 2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 万元(完成 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 万元(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 I、II、或III 期)的化学药(第 3-5 类)、生物制品(第 2-3 类)、中药(第 7-9 类),按项目总投资的 2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 万元(完成 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 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 万元(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三)申请第(四)款中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且“药品 GMP 证书”及“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仅指企业新取得证书或者新迁入企业变更证书,对于新迁入企业,其证书上的迁入地址有且仅能有坪山区。 以上奖励同一个证书仅奖励一次。

(四)申请第(八)款资助中承接上市许可人委托资助的单位还需与委托方无投资关系。 同一药品第(二)项和第(八)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五)申请第(九)款中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申请项目的 地址须在坪山区。且“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 批件或产生营收)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 验费)的 40%给予资助”中“新取得”是指坪山区企业通过申请的方式原始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包括企业变更注册证的情形;“生产批件”是指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 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营收)”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 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第(十)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 年(含)以前曾获得坪山区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2、申请单位在购买危废处理服务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是指企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当年度的购 买服务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备案当年有效。备案需提交:《坪山区生物企业危废处 理服务购买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年(含)以前获得坪山区生物领域企业奖励的证明材料,包括资助合同、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

年营业收入低于 2000 万元的,最高资助 20 万元; 年营业收入在 2000(含) ~5000 万元的,最高资助 50 万元; 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含)万元的, 最高资助 100 万元。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 车型给予 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 50 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 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 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 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年已取得若干措施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已获得深圳市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 下达,且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账。

(三)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获得《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 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资助的,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 出的 50%。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 UL、美国 FDA、美国 DOT/FMVSS、欧盟 cGMP、欧盟 CE、欧盟 EU/ECE、欧盟 ENEC、德国 TUV、荷兰 KEMA、日本 JET、日本 PMDA、日本 PSE、韩国 KC、英国 MCS、WHO、国家金太阳、CCC、 CQC 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按单项认证费用的 50%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 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 CAP 认证、巴西 BGMP 认证、韩国 KGMP 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最高 5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5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获得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单项认证费用是指在申请上述市场准入奖励过程中直接相关费用(申请费、翻译 费、中介费等)。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 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 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 3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 20 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 2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 10 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 1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 5 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 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还需已落户坪山区。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第(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其在坪山区设立的专职机构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人员需与其存在授权或委托关系;且其开展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2、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3、公立医院包括:坪山区内公立医院;

4、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5、成功获批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在 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不超过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 50%,奖励给在坪山区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职机构或人员,并将相关奖励实际发放到位的证明提交到区科技主管 部门,方可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 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 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 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 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 照上级资助额给予 1:1 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等;

2、申请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3、与申请单位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 水平或技术优势;

4、申请项目的合作协议须在截至 年、 年、 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 70 分为通过评审。

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参评项目 2 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数的 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产学研合作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服务提供方须为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建设的部分平台[详见附件《上级创新平台及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含区级创新平台)》(附件 8)],具体包括:在 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 在 年以前年度曾参与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且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平台。

2、服务采购方与服务提供方须无投资关系。

(四)第(一)款资助与第(二)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若干措施资助范围内;

2、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室)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 5

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 5 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 500 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3、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室)。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 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 按照市资助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 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 15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在坪山区;

2、截至 年 12 月 31 日迁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在坪山区注册 6 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 300 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至少 3 个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 3 个以上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成功案例等条件(成果技术转移需要有相关合作协议,孵 化项目落地能够正常经营)。

国际创新中心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仅有一个项目参与 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 70 分为通过评审。

国际创新中心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参评项目 2 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数的 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国际创新中心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至 年 12 月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 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 万元、100 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 20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 生费用的 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 3 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 5 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40 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第(一)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还需同时满足:

1、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 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2、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3、活动参与人数须在 80 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 5 次;

4、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活动当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未满 1 年);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 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山 Logo); 举办活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及承诺书;举办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报区卫健局审批)及承诺书;区人民政府或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或支持单位。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 包含社会人文类。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 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 别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100 万、50 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 1 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申请单位的实际经营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申请单位的发起设立单位须为国家、 省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创新平台。

(四)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 年专业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比重 80%(含)以上;

2、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 15 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 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 20%以上;

3、从事研发开发服务的服务机构 年经审计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 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服务机构需拥有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服务机构需拥有 2 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 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从事法律事务的服务机构需拥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在坪山区新注册满 1 年(含)。

(五)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 年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 年新获批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联盟须获国家、省、市或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 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 5 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 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 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 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3 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 50 人(含)至 100 人的,一次性资助 2 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 100 人(含)至 200 人的,一次性资助 3 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 200 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依照以下分类进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信息传媒类 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请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需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4、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5、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的开展。

(三)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还需同时满足:

1、场地设施。

(1)拥有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 教育类的场馆。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2)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3)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 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 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2、开放接待。

(1)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 260 天,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 240 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10000 人次,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 5000 人次。

(2)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学术活动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设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0人以上。

(2)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

(四)申请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还需同时满足:

1、场地设施。

(1)拥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 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 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开放接待。

(1)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320 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 10000 人次;

3、经费投入。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 2 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2)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0 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

(五)申请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还需同时满足:

1、场地设施。

(1)拥有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 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2)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2、开放接待。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 50 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 15 天以上。

(2)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 500 人次;

3、经费投入。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 1 人以上,并建立 5 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六)申请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还需同时满足:

1、场地设施。

(1)企业拥有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2)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 少于 100 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2、开放接待。

(1)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 15 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75 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 于 1500 人次;

3、经费投入。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配有科普工作人员 1 人以上,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2)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 5 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七)申请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还需同时满足:

1、场地设施。

(1)拥有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2)申请单位为国内信息传媒行业知名机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4)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2、开放接待。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3、经费投入。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将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 1 名的专职人员。

(八)申请科普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2、举办的活动类别应为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主要包括: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课程等;

3、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 50 人(含)以上,宣传报道不少于 2 次;

4、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坪山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活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科 普教育基地证明材料;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承诺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承诺书;举办活 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名称(需包括活动类型)、组织机构、举办时间及地点、活动 规模(需包括活动对象、活动与会人数)、活动议程、宣传推广(活动相关宣传物料需包含 坪山科普相关内容)、费用预算(费用明细)及其他材料(如拟邀讲师嘉宾名单、参与单位 名单、拟邀媒体名单)等;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科技获奖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 800 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 予 500 万、4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 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 50 万元、35 万元、25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 1 万元、0.8 万元、0.6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第(一)款奖励;

3、申请奖励主体为个人的,须满足在坪山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二)申报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年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科技奖励,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其他参与单位,其中,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的金额全额进行奖励;属其他参与单位的按政 策规定的金额减半进行奖励。若“获得奖励”时间早于“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且不 在同一年的,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助。

(三)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 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项目,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若“获得奖励”时间早于“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间,且不在同一年的,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时 间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助。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四)申报第(三)款资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这类企业的工作人员;

2、 年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 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 50% 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 超过 5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图等自主知识 产权;

(三)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115 号)的相关规定;

(四)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一、政策内容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 融资成本的 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进行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参与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指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三)以自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操作;

(四)按期偿还融资本息。

【标准化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 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 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 级、AAA 级、AA 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 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 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 3 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 5 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 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2、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技术领域)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3、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截至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账。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已获得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并在获得认证产品和服 务上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 两年内。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 为企业标准“领跑者”,且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证明材料。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 最高 50 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500 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 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80 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30 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环保、城建、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 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 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 年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率不低于 25%,且单位整体资助资金均须用于被资助项目的实施;项目通过率=(国家级通过项目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省级通过项目个 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通过项目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国家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省级申报项目总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市 级项目通过分数)*100%,项目通过分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 10 分、5 分、2 分计;

2、 年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是指已经获得国家、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等。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一、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 级资助资金的 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 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500 万元;省级项目按 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300 万元;市级项目按 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 100 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 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或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 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截至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按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金额和周期, 给予后续滚动支持。

(二)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 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三)其他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 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深坪府〔〕15 号)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二、申报条件

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及区政府与项目申报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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