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副高职称评审条件】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
【兵团副高职称评审条件】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98号);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人发〔〕69号),结合兵团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由兵团职改办、教育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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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改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由师市职改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由学校(单位)组织竞争推荐。对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办理了相关过渡手续、成绩突出的教师可直接竞聘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八条 学校(单位)成立专家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申报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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