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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02 09: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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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区内各有关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非英语)专业(以下均简称“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有北京大学等18所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继续进行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在我区招生的有西安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北京外国

语大学等院校(详见各校的招生简章)。

二、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和相关中学要按照《教育部关

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4号)的各项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并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办法、考试录取规则等招生各个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政策内容和基本要求,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避免炒作误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依据在我区招生的试点高等学校寄送的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简章,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计划信息。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和有关中学对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有关实施细则及依据试点高等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专业和男女比例等条件推荐的考生名单须在生源所在中学及其它有关渠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四、试点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教学司[]13号)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保送格式(见教学司[]13号文件附件四)要求,于5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考生号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统一编制);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于6月30日前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试点高等学校;试点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六、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工作,坚决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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