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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模板20篇)

时间:2021-09-28 16: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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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模板20篇)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

议论文是通过对某个主题或问题的观点进行论述和辩驳的一种文章类型。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总结范文中的作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观点,你可以思考这些观点对你的总结有何启发。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一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二

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1、共同利益。一般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有所体现,也会规定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里,即国际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外交、军事等等,既包容了私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含有公法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私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法院在适用国际私法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因其作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内容,为各国国家所接受或认可,从而也能够被各国法院接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国家利益。各种学说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依内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本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时,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排除外国实体法适用的根据,如:

(3)当事人通过虚构连结因素而试图规避通常本应适用的法律;

(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

(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

(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

(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及立法概况。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下列情况下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就应排除;

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

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共序保留予以了规定,该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于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分别作出了与《民法通则》第150条完全一样的规定。《海商法》第276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法》第19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我国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较全面的,甚至在个别问题上采纳了先进的作法,但对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也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内涵不一致、适用标准相矛盾、内容存在“盲点”以及规定不协调等缺陷。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之完善。

1、我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发展和完善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并对此进行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展望。鉴于单行的中国国际私法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诞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在制订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以前,现行有关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将继续保持其效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作一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对立法中未涉及的某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法院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具体的标准,这样可以使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更好地得到运用。同时,我国在制定新的单行民事法律时,最好不要重复出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已对此作出了规定。至于在我国将来制订国际私法法典时,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在用词上应使用了同一个概念——“公共秩序”;在立法方式上应采纳合并限制的方式;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上,应该分别从冲突法、程序法、实体法三个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至于在适用标准上,则应完全采纳先进的“结果说”;另外,还应引入最密切联系理论来解决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应适用的法律后的法律选择问题。

2、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世界上各复合法域国家对待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态度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拒绝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种是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主张对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冲突法中的适用,施加更多的限制。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及内地与台湾逐渐统一从而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后产生的。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少特殊与复杂之处: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有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它在许多方面甚至可以说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相接近。因此,在我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中保留公共秩序制度是必要的。各地区的法院在依冲突规范适用其他地区的法律或被请求承认、执行其他地区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发现其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适用或拒绝承认执行。这一方面可以从区际法的角度保证“一国两制”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各法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另一方面,又可为各地区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提供一个“安全阀”。不过,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内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比较特殊,但它仍旧是统一中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立法层次的参次不齐、各地区间法律理念的差距客观存在,现阶段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适用实际上是一项繁重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实质便是如何合理、顺利解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既要被适用,又要被限制适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较之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条件应更为严格。因此,我国内地在制订区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限制其适用:

(1)、在措辞上应体现限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精神,即规定只有在适用香港、澳门或台湾的法律“明显违背”内地的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法律的适用。尽管这种“明显违背”的措辞仍然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但终究能够反映立法者限制公共秩序适用的意向和态度。

(2)、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上,应严格遵循结果说,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香港、澳门或台湾的法律的内容与内地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法律的结果危及内地公共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

(3)、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其它法域的法律后,不能一律代之以我国内地法律,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重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这样可以间接地遏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

(4)、此外,还可以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援用。可以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决定权赋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既能保证适用公共秩序的严肃性,又能减少其适用机会。

四、结束语。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在外国法的适用的问题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无不采用这一制度,以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完善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三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

合同。

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四

第一章绪论8-12。

1.1论文背景和意义8-10。

1.1.1本论文的背景8-9。

1.1.2论文的研究意义9-10。

1.2.2论文研究实施方案11。

2.1.1网络消费的概念12。

2.2.1网络消费侵权的概念18。

2.2.3网络消费侵权有关主体类别20。

2.3.1网络消费中侵犯财产权表现22。

2.3.3网络消费中侵犯精神权益表现23。

2.4.1实现了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平等、公平的`保护24。

2.4.2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间的利益平衡24。

3.2欧盟网络消费维权有所侧重,注重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利26。

4.2.1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救济体系建设发展现状29。

4.3.1网络消费侵权救济法律的缺位30。

4.3.3网络交易合同问题成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温床31。

4.3.4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使网络消费者维权成本高31。

4.3.5网络交易争议中消费者举证成本高31。

5.4.1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双方协议和解救济路径39。

5.4.3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行政申诉救济路径40。

5.4.5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司法救济路径41。

致谢48。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五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六

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取代传统手工作坊生产,机器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加大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工的侵害可能,劳动的危险性与日俱增,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残事故频繁发生。在工业发展中,随着化学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劳动者在化工危险环境中工作,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下,患上职业病的机会相对增大。因职业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故各国把职业病也纳入到工伤赔偿的范畴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必然会导致其谋生能力的降低甚至丧失,从而使其本人或者供养家属的经济来源中断,生活陷入困境,进而威胁到生存。这种情况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形成社会问题。此即国外所称的职业灾害,也成为劳动灾害。广义的职业灾害泛指各种情况引发的妨碍正常职业进行的各种事故,包括损害到人,或者生产设施、财物。狭义的职业灾害,也称为职业伤害,仅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各种事故,此即我国法律法规中所称的工伤。

何为工伤,目前尚无标准统一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工伤即因工负伤,“工”是指劳动者工作、履行职务的行为,并可扩大到与工作、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伤”是指各种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也包括各种慢性伤害,比如在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粉尘环境下,造成身体患职业性疾病。“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与勞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形下发生的事故;而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环境下,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发生的。此因果关系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中简单概括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年版)将工伤事故解释为“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此概念用了一个但书,将即使不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导致的职工人身损害,也界定为工伤事故。应该说,此概念将工伤事故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扩充。

我国学者杨立新将工伤定义为“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虽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上下班途中行为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此伤亡亦应当是工伤。故为明确起见,工伤定义中的时间、地点条件中,应当加入“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过程中”这一扩大性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笔者将工伤的定义概括为:工伤,即工伤事故,又称为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

(一)工伤事故是发生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发生于各类企业之中。企业指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联营组织、合伙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各类企业,称为“用人单位”,凡是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从而使职工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企业,均称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其职工同样受到相应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仍然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企业组织依靠其职工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各种意外事故难免发生,给职工、企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是十分巨大的。工伤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害是企业职工的个人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职工身体的受伤、残疾,也可能是职工生命的终结。

企业职工,即向企业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职工、雇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将职工规定为:“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此规定,在认定企业的职工时,应当以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准。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认定为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客观事实上职工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同样认定为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此即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受害职工(职工死亡时则为其亲属)与企。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七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八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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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九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方面来看,教学方法还普遍以传统式的教学手段为主,即课堂讲授结合实验教学,没有形成国家教委对高职教学“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局面。本文以探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主要目的,探究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并开展教学反思和总结。以期尽快实现高职高专《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探究式教学。

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引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为出发点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教师的启发让学生自主思考怎样做和如何去做,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和课程理论传授。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协作中增长知识、在主动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把自己在理论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在实际任务中。我们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选择探索式的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探究式教学设计。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核心,使学生要有问题意识,现代教学研究,“问题”是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激发学习的原动力,没有感觉就没有学习的动力,不深入思考就不会有深入的学习。问题意识会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以及学生敢于探索,勇于创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教师本人角度来讲任务驱动应该构建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教师的教学魅力可以充分的体现其中,教师的一堂课就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教学随文入冠,教师掌控全局。我们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将课程体系模块化,模块下增设任务,这样就可以设计每一个任务能够达到的目标,最终达到模块规定的任务目标。如针对《合同法》教学模块,提出不同的任务,让学生制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由学生来扮演不同角色,这样就能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务内容。

2、分析问题并执行课堂任务对学生在课堂上执行任务做出准确的引导和评价,使学生明确任务的意义与执行任务的基本步骤以及任务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引导识别这些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的教学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就可以带领学生更为深入地走进学习任务中,如《货物运输合同》模块的学习,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都可以在执行任务时顺带解决,规定5min,学生表述本次任务难点,教师综合学生们的提问,对共性的问题作出解答,提出1-2个问题组织学生探究式学习即可。

3、强化实践探究,评价任务成果。对实践教学任务成果的正确评价是对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最后的总结,学生在实践课任务基础上遵循逻辑关系和科学方法最终形成自己对任务内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学生通过谈判、讨论等手段,掌握承运人的物流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货物的损毁和灭失在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最后小组讨论得知承运人的提存权、留置权等。在这种探究式学习模式中教师首先要熟知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等,然后再去引领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知识。

4、营造激励式的课堂氛围。学生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分数,激励式的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个环节不仅给予学生本段学习的肯定与鼓励还是激发其更大学习积极性的诱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判断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样最大限度地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或托运代理人,最后获取最大的利益。学生就会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应给予正确引导和鼓励,并为其做出评价,使学生获得肯定,尽管学生的发言不够严谨、全面也应该鼓励学生思考。

三、教学反思与总结。

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最终还是要看学生的受益情况,如参与情况、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效是探究式教学模式最忌讳的,只有真正的使学生在本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学的主旨。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传统“学徒制”教育方式,“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放开手中的权利,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和体会学习的乐趣,最后真正的达到学生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问题。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促使学生课堂保持融洽、轻松的氛围,尊重学生、允许他们“犯错”,鼓励学生创新,教师还应时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时候主导课堂、什么时候规范课堂,要张弛有度。总之,探究式教学强调的是学生主动学习,但也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在学习的整体过程中都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要求,做为教师不仅要关注一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还应该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效果,要有计划、有方法地引导学生来学习,时刻警醒自己教学的公平性。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更多的学生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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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娟平,刘立波.浅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j].科教导刊,.

[3]蒋世坤,詹彩霞.模拟公司在物流专业课堂教学中的实施思路[j].广东教育:职教版,.

[4]谭秀丽,于丽静,刘敏等.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基于核心技能培养[j].物流工程与管理,.

[5]王宗莉.关于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研究与探索[j].法制博览,.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

第一章案件办理基本情况7-11。

1.1案件基本情况7。

1.1.1基本案情7。

1.1.2法院审判情况7。

1.2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7-8。

1.3检法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分歧8-11。

2.1.1不明确的抗诉再审时限11。

2.1.3否定和排除对非诉讼程序中裁定的抗诉12。

2.1.5调取案卷较难13。

2.2.1检察建议效力的不确定性13。

2.2.3法律规定的监督时间滞后,造成被动监督14。

2.2.4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能未作规定14。

2.3.3办案一体化程度不高导致依赖思想严重和责任不明16。

3.1.1明确再审时限17。

3.1.2解决多次抗诉而不改判问题17。

3.1.4改变审查级别不对等和对待再审不严肃的状况18。

3.1.5关于调取案卷权18。

3.2.2进一步明确可抗诉的范围,适当扩大监督范围19。

3.3.1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21。

3.3.3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机制22。

致谢25。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一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高职法律教育的学历层次主要是专科层次,既然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就必须严格的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人才的目标,主要是以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也就是说要解决好关于“进出口”问题。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法律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等法律职务,在法律事务所协助有实力的大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等等。因此,高职法学人才的重点应放在培养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这样的法律专门人才。

本项目研究的中心问题是――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影响着其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程度。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宽(在一定深度的基础上),人力资本专用性愈低;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窄(即只有深度,没有广度),人力资本专用性愈高。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愈低,愈容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容易重新选择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一理论,高职法学教育对学习者适应性程度的提高,也就为其将来就业降低了成本。因此,专业可以和职业相衔接,但不可与岗位相对应,专业教育应以某一类职业共同岗位的共同要求和需要为目标和依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既要能够适应法律类工作的一般要求,又要考虑非法律类岗位的工作需要。高职法学教育应以各种法律工作的共同要求和基本素质为目标,此外,还应为学生能够适应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教高[]16号文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号文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国家需要众多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同时,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使得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面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1、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脱节。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2、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教育部教高[2000]2号文件指出,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低于此比例。

3、将高职法律教育理解成了“就业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招生的指标,在这样的氛围的下,学校忽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很多的学生学生素质普遍不高、没有任何责任心,法学基础薄弱,根本无法胜任将来的工作,一度出现了学生无法适应社会,不会和人交往,没有爱心等不良的反映。

4、简单的课程缩减,缺少一些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法学实践教学和边缘学科的内容少。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没有实施校本课程。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养的复合性。

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四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是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后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二

四、课题进程或阶段说明。

1、1月―6月份,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开过两次课题组研讨会。根据调查问卷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研讨,确定了课题的前半部分的内容,是高职法律事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课程设置。

2、207月―11月份,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开过两次课题组研讨会,并去外地进行了社会需求调研,根据调查问卷和外出调研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研讨,确定了课题的后半部分的内容,是高职法律事务人才培养的培养途径和人才输出(就业)。

五、研究的结果、结论及其取得的社会效益。

本文主要针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一,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面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第二,结合培养目标从高职法学人才培养面临的困惑和培养目标的两个方面,指出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高职法学教育的具体定位应该是建立成才立交桥,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空间;规范职业定向性,为不同岗位的学生发展提供不同的平台。最后从“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师资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论证了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目前,本文的研究成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第一,齐齐哈尔职业学院法学专业自开始的通过“一次授课,两次考试”的专本联读和构建人才立交桥的人才培养途径,已经被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认可并在全省各高职院校推行。第二,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通过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的解决,培养其职业能力,提高其专业职业技能的第三学期教学方式在许多高职院校得到了认可。第三,通过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探索高职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为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规格及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做法得到了推行。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得当不仅不利于罪犯自我改造,还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稳定。

所以减刑、假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足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制约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途径和空间,极其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开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综合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部5月1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监狱机关通过逐级程序研究好向法院上报的提请减刑假释对象后方才“通报”检察机关,对于重要的上报环节检察监督却是一片空白。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9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

因为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已是“人去楼空”难以再行收监。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11月26日的`《关于如何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均为事后救济且程序繁琐,整体上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近乎于乌有。

第三,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进行对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对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向监管场所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正确的减刑、假释监督意见不被采纳怎么办?提请给谁减刑、假释由监管机关拍板,最终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由法院拍板,都是缺乏监督的“一家之言”,究竟如何切实保证检察监督全程充分介入?如何有效制约对减刑、假释的决策权?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

随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的进程,刑罚变更执行中公开、透明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也在不断创新,听证制度的创立和试行就是明证。

但这些还没有从权力运作的规律来思考问题,忽视了权力运行的制衡。

从效率角度来考虑问题,诉讼的环节少效率就高,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可能与此有关。

但是因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情况,影响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

首先,在减刑的比率上没有必要的调控机制,除重大立功表现必须依法减刑的情形外,“可以减刑的情况”如何控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减刑的比率不尽统一。

其次,减刑的考核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呈报减刑的余地增大,监狱提请减刑权选择余地过大,容易滋生贪腐。

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处于局外监督,只是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没有程序上的控制力,监督也只是劝告式的监督,没有约束力。

在微观上解决以上弊端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拘泥于一些细节上的修补,不能在根本上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必须探索宏观上完整的理论模式。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较为充分,程序完备,介入及时,监督有力,真正保障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话语权,应该寻求减刑、假释的司法行政审批化向刑事诉讼化转变,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当减刑、假释时,须制作减刑、假释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应当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减刑的幅度需要改变,或者减刑改为假释,假释改为减刑等,应当提出意见并将考核材料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对于不予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而对于减刑幅度大,以及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时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罪犯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参加。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直接送达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维持裁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完整的公诉权应当是有罪的追诉权与悔罪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

追诉犯罪时需要公诉权来启动审判权,裁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罪犯加刑时,需要公诉权再次启动审判权,对又犯罪的罪犯加重刑罚。

当罪犯表现好或者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者假释时,同样需要公诉权介入,如此,所有刑罚执行变更活动都纳入公诉权的调整范围,使公诉权不仅在增加刑罚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减轻刑罚中也发挥作用。

第二,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法院裁定后,人民检察院才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定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才能提出纠正意见,不能介入事先的提请程序和审判程序,使得监督滞后。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诉讼活动,理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是全过程的监督,绝不能是事后“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程序作保障,只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才能了解、掌握诉讼进程,及时开展监督,否则难以达到立法设计的监督效果。

第三,“监狱上报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与监狱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关系’,带有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为克服这种缺陷,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早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如公示和听证试点。

公示和听证虽然可以解决减刑、假释的阳光作业的问题,但并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个人介入并有权对诉讼的进行监督,因此,减刑、假释的实践呼唤检察机关的介入。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通过行使公诉权进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全国的监管单位都设有专职的检察人员,这是一支司法专业化队伍,他们长期工作在监管一线,与监管人员和在押的罪犯接触,便于接受在押罪犯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为检察机关准确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提供了人员保障。

当然,此种监督模式可以先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拓展,检察监督由“事后”到“事中”的前移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相信通过检察监督理论与实务的不断创新完善,一定能够确保减刑、假释公正有效,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另外,人大常委会已授权“两高”对实施宪法、法律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对下属机关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但是,在减刑、假释问题上既没有“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更无公安部和司法部参与联合制定的法规,因此,由“两高”与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文实属必要。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但是它们几乎是自成一派,各执一词,而且也没有公安部、司法部的参与。

另外,中央五部门《意见》中涉及到“假保”问题,但是,主要规定了对它们的交付执行、执行中的监管及检察监督,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与制约这一关键所在却只字未提。

现实中,减刑、假释的处理属“敏感区”,常有权力寻租的违法现象产生,因此,“两高”和公安部以及司法部针对实践的需要,应当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常规化。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四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五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六

20xx年是我进入集团工作的`第三年。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已基本开展起来,并逐步渗透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努力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具体工作的同时,也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潜力,学习培育新人,量才分工,为自己也为集团的法务工作寻求由个人到团队的突破。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法务工作已进入相对成熟的一年。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均异常活跃,也正因此,这也是十分忙碌的一年。一方面,国海广场全面竣工,在交房、招商、物业管理、收尾工程处理、质量保修、工程结算等活动不断开展的同时,诉讼案件也超多增加;另一方面,回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也在今年开展的如火如荼,审计、付款、监管、发包、施工等相关问题也日益增多,法律支持均须与其如影随形。

本年度,法务共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类文本约474余件(不含重复审查、修改、盖章审查等),其他法律文本约90份;在诉讼及纠纷处理方面,配合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案件共计51件。其中部分案件至今仍未审结。

这一年相比去年,任务难度艰巨了许多,任务数量也增加很多。时间紧促,质量又不能放松,压力相对较大。但无论如何,我都很清楚自己的职责与定位。我秉持的一贯原则,即不管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报送的任何文件,只要存在问题,绝不轻易放过一个,不管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只要可能了解、明白案件状况的,绝对向其打破沙锅问到底。以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经营活动,防患于未然,力争顺利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任务。

但随着工作资料的逐步深入,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务工作的团队协作越发显得重要,毕竟一个人无法承担所有。那里的团队协作,即指法务内部,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也指法务外部,法务与集团各子公司及其各相关部门。

一方面,从配合公司发展的角度,我们急需建立一支强大、稳定且有效运作的法律团队。随着集团各领域业务的迅猛发展,其对法律支持的需求也日益扩大,一揽子承办所有问题的处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法务工作也应逐步区分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重大案件和一般性案件,物业管理法律事务、开发建设法律事务、资产经营法律事务以及企业运作法律事务等,有所侧重,合理分工、有效协作,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务工作的相关职能。

另一方面,随着公司部门架构的不断完善,各部门职能及权责亦应随之明确。法务工作的只是其中一辅助环节,一项工作能否完成,完成的效果如何,仍需以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状况为主要依托,法务仅是协助,带给支持,给予推荐,而非替代,亦无法替代。

目前,我司的法务工作大多停留在补救阶段,先期风险防控、合规性审查等方面仍显滞后。下一步,我们将在处理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前介入各相关经营环节,加强对前期工作的风险控制力度,力求为公司的规范性经营、多元化发展带给一个良好有序的法律平台。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七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淮安市杨庄小学。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八

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价值选择。

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形形色色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降低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才能引起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避免法律价值冲突的愈演愈烈。同时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提高,会进一步内化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去,这对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有着积极的的促进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与当代社会最为吻合的法律价值,使得有现实土壤的法律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养的提高,便能在司法过程中,做出最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判决;而法律水平渐高的执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进行合法执政,合理执政,尽可能降低价值冲突的出现率,如在孙中界事件中,如果执法者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准,能区分在具体事件中法律价值的先后,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不会采用"钓鱼式"的不当取证手段进行执法,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价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将不谋而合地同社会普遍法律价值观念达到统一。

[1]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m].人民出版社,1995。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黄建武.法律学教程[m].法律出版社,。

[5]朱力宇.法律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十九

随着我国近几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发展后的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合理的处理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可以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规避,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1.2、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深。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

1.3、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

为了使防范风险的措施达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握,避免常规的风险反复性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不强,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对于未来风险的决策性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宏观风险把控,对于现有的风险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规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的进行,对于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会有致命性的影响[3]。

2.1、完善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工作的进展可以有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与此同时,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从而加强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的管理经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好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有施工企业亲自聘任的对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对于企业为了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基础的奠定作用[4]。

2.2、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2.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类型多种多样以及涉及面广等多种因素造成,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正确的法律作为引导造成的,包括企业的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外部经营风险等。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项目活动,以及外部多种经营活动共同影响产生的,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说,必须要将法律事务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个监管保障的作用[5]。

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来说,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修复,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加紧配合,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茂勇。新常态下石油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化工管理,(16).

[2]张波。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05).

[3]饶晓燕。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01).

[4]廖敏。论新形势下施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的难点和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0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17).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2汇总篇二十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

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

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

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

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

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

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

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

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

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

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

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代发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

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

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

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

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

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

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

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

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

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节选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激发学生讨论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设有趣的法律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探索精神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实现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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