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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范文(三篇)

时间:2023-06-11 07: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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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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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一

一、车间管理的含义:

生产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产管理是指以企业整个生产系统中的全部生产活动为对象的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它概属于公司范畴。狭义的生产管理主要是指以生产产品的基本生产过程为对象的管理,可归属于车间管理内容,车间管理实际上就是某阶段生产过程的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使本部人力、上游原材料、车间设备、车间生产成本等生产要素能有效结合起来,完成本阶段产品的生产过程。如何在每一阶段生产过程中结合本部门的人力、上游原材料的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公司、厂部下达的成本目标来完成本阶段的生产过程,就是车间主任要做好的工作。车间管理工作也是一门学问,细归起来种类繁多:有工艺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等。但我认为,在现公司的生产条件下,还是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的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占具主导地位,现代管理必须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即在尊重每一个人的前提下重视挖掘人的潜在能力和人力资源,将员工的需要与企业组织的工作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 忠诚企业、热爱企业

在现代社会中,到处都在提倡以“诚信”为准则来对待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见“诚信”之重要,而我们认为作为金顶公司的一名员工乃至走上管理岗位的员工,对企业更应持“忠诚”和“热爱”的感恩心态来作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很多金顶人从十几岁就进了厂,有些家庭甚至是三代同堂都生活在金顶。企业养育了我们几十年,可谓恩大情深,如果你连这样的企业都不“忠诚”和“热爱”,那肯定是缺失了做人的基本品质,这样的人做什么都会失败。但如果你对企业充满了忠诚和热爱,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来经营,把车间当成家来管理,那肯定是一名称职的企业员工和合格的车间主任。

三、 关爱员工形成亲和力

员工大多把“车间主任”习惯上称为“车间领导”,领导是什么:有人认为领导是一种影响力,有人认为领导是一种艺术,有人认为领导是一种行为。综合来说领导的定义就是:影响个人、群体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实现某种目标的行为过程。车间领导就是承担引导车间员工完成任务或发挥影响员工作用的人,而作为领导就要形成较强的影响力。影响力由权力性影响和非权利性影响力组成。我想着重谈谈非权力性影响力,也叫自然影响力。它是靠领导自身的因素产生的,比权利性影响力具有更大的影响,起着权利性影响力所起不到的作用。主要由个人品德、才能、知识、感情所组成。个人品德反映在领导者的言行中,优秀的品格会给领导者带来巨大的影响力,使人产生敬爱而且能吸引人。才能反映在领导者能否胜任自己的工作,知识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感情因素是影响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人与人之间特别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关系,就能使人产生亲切感。一个领导者平时待人和蔼可亲、平易近人,能体贴和关怀员工,影响力往往就会比较高。一个车间主任如果你能热爱员工,并能让大家充分体会到你的关爱,在班子中当好班长,在员工中当好兄长,就会形成亲和力和影响力,它就是帮助你有效管理车间或部门的一种力量。

四、 加强班组长、骨干的作用

在车间的管理工作中,如何用好班组长和骨干队伍是车间管理的十分重要的一个课题,用得好这支队伍,往往这个车间就有战斗力和凝聚力,反之则形不成合力。在这一点上,各车间均有自己的方式方法,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这样几点:1、用人要有魄力,要敢用人才,宁可用有缺点的人才,不用无缺点的庸才。2、用人的要决在于用人之,常言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用人所长,下属就会工作积极,管理效能就能倍增。3、用人之道就是明责授权,这一点,从公司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可以看出,公司已指明方向,车间工作其实是大可采用的。用人的关键在于信赖,只有得心应手地用好车间骨干和班组长,才能促进车间管理工作的发展。4、在用好班组长和骨干队伍的同时,车间领导要做好两点,即容人和护人,用人不易,容人更难。人才虽有所长,但也必有其缺点,而且常常是优点越突出,缺点也就越明显,持才自傲是人才的通病。因此,领导者必须要有宽大胸怀,用其所长,也要善于容忍他的弱点,只有这样才能像一块磁石,把骨干队伍紧紧吸引在自己周围。同时又像是润滑剂,在班组和骨干队伍之间周旋,使其有效协同运转。当然容人之量也不是让他们放任自流,对缺点不批评。关键在于讲究方式方法,帮助他们克服缺点。领导者应有保护骨干的魄力,骨干也有缺点,工作中也会有失误。作为领导应力排众议,为骨干讲几句公道话,多表扬,多鼓励。

五、 班子要团结,才能形成战斗力。

领导班子是一个群体或一个单位的核心,是员工的领导者和带头人。车间班子涵盖主任、副手、助理、支部、工会、团支部等诸多元素,如何让这些元素最佳地组合在一起,使其班子内部团结协作并形成战斗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团结。如何能团结这个班子?简言之,就是一把手的个人素质和魄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归纳一下可分为以下几点:1、分工明确;2、实行民主管理;3、培养集体意识;4、加强自我认识;5、角色换位。只有将以上各点综合在一起,才能促进班子的和谐相处,形成一个团结统一的战斗堡垒。只有班子团结了,才能把工作目标贯彻到员工队伍中,才能以一致的声音和员工进行沟通和处理发生在生产过程出现的各类事件。

六、注重自身素质培养

车间领导的个人素质对车间的管理成效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一个车间领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自身的素质进行培养。一、政治、思想素质:1、要有纪律性,与公司和厂部保持一致;2、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3、要有优良的个人品质、实事求是、光明磊落、不谋私利;4、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忠于自己的工作与事业。对公司目标充满信心;5、讲职业道德、遵守公德,做人诚实正直,待人宽容大度,办事公道、讲信誉。二、个人作风和能力素质:1、个人作风过硬;2、对部门工作业务技术熟练,对工作与生产各环节要有综合平衡能力,对问题的处理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要有预测能力,对反馈信息能及时处理,要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只有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才能不断进步和形成影响力,也才能当好一名合格的车间主任。

总之管理方法多种多样,需结合领导者的个人性格特征和所面临的实际环境来加以灵活运用。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不可能做到表述得面面俱到,只希能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以此引发大家对其进行探讨,相互取长补短,做好本职工作,造福于企业,这是本人的初衷。

推荐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二

〔20__〕锡府行复2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锡人社工认字20__年第84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__年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__年1月25日作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__年2月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__年2月4日依法受理。20__年2月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__年2月7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__年3月3日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首先,《决定书》既未载明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次,第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__年11月9日6:30左右,为周六,我厂并未通知其周末加班,况且我厂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7:30-16:30,其住在三新村祥三房,距离我厂仅仅5公里左右,且路况良好,电动车出行不超过10分钟,其6:30就去上班明显不是在上班途中。《决定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另,第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未向申请人提起此事,也未向申请人请假,此后也未到申请人处工作,最重要的是其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单位员工,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其工作时间也很随意,因为她的工作岗位是裱糊工,劳动报酬是按件计算的,做一天算一天给报酬,例如:在事发前的6月1日至7月6日就未到单位上班,据说是到其他单位去做裱糊工了,这是该行业中的普遍现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复议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案情介绍。20__年10月20日,第三人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其于20_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情形。我局于20__年10月28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于20__年11月3日举证称:向某受伤后自行就医未联系及告知单位,单位并不知情,且其事故发生时不在劳动时间之内,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经查,认定如下事实:1.向某系申请人工人,于20_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治,诊断为上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大腿挫伤;左侧肺挫伤;心包积液;胸3椎体骨折;胸腔积液;41、32冠根折。2. 向某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__年11月26日,我局认定向某遭受的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认定工伤理由。《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资收入减少证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诊疗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班路线图、居住证和申请人提供的举证材料等,结合我局对向某及申请人生产主管华浩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向某系申请人工人,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该受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我局不认同:首先,根据向某提供的《工资收入减少证明》,结合我局调查可知,向某确系在申请人处的裱盒生产线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用工关系明确。此外,向某在事故伤害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班路线图、居住证和调查笔录及申请人举证材料,可以确认向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工资报酬以计件方式发放,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且该事故事发时间及行驶方向、路线均在上班途中合理范围内。申请人主张事发当天为“周六”且事发时间并非合理上班时间,但并未提供上下班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单位正常休息,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对向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__年11月9日7时10分许,第三人在锡山区鹅湖路三新村手套厂门口西面200米处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负同等责任。20__年10月20日第三人以申请人职工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__年10月28日受理该申请。20__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于20__年11月27日分别邮寄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类人3ukon本机关认为:《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首先,据第三人提供的《工资收入减少证明》可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其次,第三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位于其上下班途中,且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工伤于法有据。第三,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发生在非上班途中及第三人不属于其员工,故对其申请复议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锡人社工认字20__年第84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协议书如何写三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身份证号:450102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 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二、 横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任命拆迁人以及抽调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领导小组这两个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导致了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无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应补偿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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