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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 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心得(5篇)

时间:2023-07-13 0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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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 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心得(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以来,我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全力打造“公平、稳定、透明”营商环境新高地目标,围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良好的政务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创新推进营商环境由拼感情投入向拼环境改善转变,由拼土地价格向拼制度设计转变,由拼税收政策向拼服务质量转变,由拼人力成本向拼人才建设转变的“四个转变”。

(一)将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纳入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已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xx县20xx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体系,作为营商环境24个指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

(二)建立完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xx县清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赫县减负通〔20xx〕2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xx年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赫府办发〔20xx〕39号)、《xx县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赫委办字〔20xx〕54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县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赫府办发〔20xx〕53号)等营商环境建设文件;

《xx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xx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考核实施方案》、《xx县“减证便民”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xx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x县营商环境整治明察暗访工作实施方案》等营商环境制度文件即将出台。

(三)密集召开营商环境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截止到6月,密集召开了研究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专题会、碰头会、常务会、推进会累计达18次;

其中,5月17日,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徐磊副县长主持召开了招商引资及营商环境工作调度会,组织讨论《xx县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方案》、《xx县营商环境考核实施方案》,6月15日,对进《xx县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方案》、《xx县营商环境考核实施方案》行再次讨论;

(四)营商环境整治明察暗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毕节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毕节市营商环境整治明察暗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切实推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提质增效,调度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等12个指标牵头部门每月开展自查自纠,填报自查整改台账。目前已累计上报台账6期;

(五)狠抓营商环境典型问题曝光整改工作。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1起营商环境典型问题的通报》要求,对我县有关部门“放管服”工作滞后问题,已发函至涉及的工信局、生态环境xx分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4个单位,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务必强化担当,严肃纪律,对存在问题逐一研究解决。

(六)启动了迎接省20xx年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根据5月17日xx县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推进会要求及贵州省20xx年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帅选标准,调度营商环境指标牵头单位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对标先进,协作联动,集中力量在7月31日前培育出贵州省20xx年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

(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宣传工作。重点对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xx县投资软、硬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开展情况,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等进行宣传。现已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省、市、县投资投诉热线。

二、工作亮点

通过扎实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排查、大整改、大促进”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得到优化提升。在20xx年全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我县综合得分78.82分,排名全省88个县(自治县、区)第34位,比20xx年的53位上升19位;

全市8个县(自治县、区)中排第5位,比20xx年上升1位。其中,“缴纳税费”单项指标在省、市均排名第1位。

三、存在问题

(一)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中央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够,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双诚信、双兑现”执行不通畅,“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待加强。地方保护主义和轻视地方企业同时并存,部门和行业存在垄断现象,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法治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信贷过程不规范,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未得到根本性缓解,税费负担依然较重。硬件不硬、软件不软,软硬环境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放管服”改革不彻底。仍然存在上下级权限交叉,权限不清,导致企业“两头跑”现象;

存在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协作,相互设置前置事项,互相推诿;

存在审核环节过多,材料较多,时间冗长,成本偏高。存在网上办事数据不能共享、系统不稳定、使用不便。

(三)政务服务不便捷。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处理不够快速,入驻不彻底;

资料繁多,信息更新不及时,并联办理环节少,便民服务不够;

一次性告知不到位,窗口工作人员少,业务能力不足、不专业。

(四)公共服务不完善。公共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其它公共服务企业质量不高;

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成为权力寻租新领域,存在运行不规范、服务不透明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大力做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对标对表,紧扣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大“便利度”和服务最高“满意度”目标,紧盯时间、成本、环节等核心要素,推动指标牵头单位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突出实效,着力缩短指标差距,全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大力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结合省级营商环境总体部署,针对省20xx年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反馈的政府层面和第三方层面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继续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全力解决企业难点痛点问题。

(三)大力推进营商环境典型问题曝光工作。以落实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为抓手,真查真治,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营商环境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一些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个漏洞,完善一个制度,建立一个标准,强化一个监督;

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四)启动迎接省20xx年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按照样本企业筛选要求,紧盯“手续个数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核心要素,采用“部门联动,精锐出战,集中办理”方式,在7月31日前培育出符合要求的样本企业。

(五)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及时把政府权力清单、服务项目、服务程序等通过政府网、电视、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审批、阳光收费,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六)进一步开通民间投资服务“直通车”。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和“特事特办”,切实用“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二次利、多途利用上仔细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七)统一民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办结回复的督促指导。确保投资企业及投资人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受理和解决,及时收集投资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跟踪办理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八)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本地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享受相同的服务。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和继续培养本地企业家对家乡的深爱情感,解决更多就业问题。

(九)持续实施营商环境动态跟踪工作。严格执行《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动态跟踪考核办法》(毕府办函〔20xx〕67号),继续做好营商环境动态跟踪,充分集聚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宣传工作。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创新宣传形式,网上网下联动,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全面掀起优化营商环境大提升宣传高潮。

有关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二

职责:

1、制定网站优化策略,选词、目录结构调整、链接的页面优化等

2、关注搜索引擎抓取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外链、内链

3、根据核心关键词拓展长尾词,安排人员定时定量更新网站内容

4、关注网站的流量,分析来源调整

5、借助第三方工具、平台辅助优化,提高每月的业绩

任职资格:

1、专科及以上学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2年以上网络运营工作经验,具有网络销售渠道者优先;

有关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三

职责:

1.负责网站优化运营工作,规划优化流量产品,并推动实施、执行,对seo效果负责;

2.有相关的关键词优化经验,文案写作经验

3.丰富的站外资源,懂的在各大平台外链的发布

4.擅长挖掘新渠道,与其他网站进行流量、数据或服务交换,增加流量或者带来实际性资源

5.有网站仿站或前端代码编写的经验优先考虑

任职要求:

1.熟悉seo技术(网站架构、网站代码、各大搜索引擎工作原理),有seo工作经验,搜索引擎技术开发,搜索引擎防作弊经验者优先;

2.了解html、javascript、asp、php、css等页面语言;

4.有相关的文案经验,基础的表格、数据分析能力

5.大专及以上学历,对新事物具有发现、创新能力

有关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四

论文摘要:从“人一制度一执行机制”三个重要方面,提出了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整体思路,根据整体思路对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进行了方案设计,同时阐述了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优化的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教学资源 整合 优化 方案设计

我国高校教学资源的利益效率与发达国家大学有很大差距,这不仅制约了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步伐,也不符合高等教育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时代要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教学资源配置角度出发,审视教学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即将各种资源分配到各个组成部分中去,保证高等教育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对高校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进行研究对提高我国高校整体教育水平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高校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要有学校管理层的全力支持,这是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的前提。同时全校教职工的配合也至关重要,推进教学资源整合和优化要动员全校的力量,由学校管理层倡导,全校教职工全力配合才能使整合优化工作开展起来。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的相关制度。最后是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制度的执行和反馈,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制度的执行和反馈就是对整合优化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的活动。

2.1目标导向原则

对教学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要有一定的目标导向,这个目标导向为整合与优化提供了方向和考核的标准。把目标导向转换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就是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主观能动性,组成多功能团队,提高科技攻关能力。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时也是以此为目标,重点考核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并采取相应优化措施使物力资源和教师资源得到整合与优化。

2.2人人参与原则

人人参与原则是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不是靠一两个人就能完成的,这需要高校内部各个成员共同努力,严格贯彻执行,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上到学校领导,下到学校教职工,都要参与到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的各个环节,将整合与优化的观念融人到工作当中,使整合与优化相关制度、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2.3效益原则

效益是衡量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结果的最直接的指标。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是为了提高教学资源的投人产出效益和利用率,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处处体现了效益原则。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手段,使得教学资源的产出效益或利用率得到了提高,就可以认为教学资源得到了一定的优化。因此,效益原则是衡量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结果的最佳标准。

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方案设计是在教学资源整合优化整体思路得到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设计的,只有总体上有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整合优化方案顺利实施。

3.1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步骤

首先,由学校管理部门对全校教学资源进行清查,通过投人产出效益评价和利用率状态评价对教学资源进行状态分析。其次,根据分析结果将教学资源进行初级分类,分为:可优化资源和不可优化资源,然后对可优化资源中投人产出存在问题或利用率较低的资源细分为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再次,根据资源的性质采取相应优化措施进行优化。最后,对优化后的资源再次进行效益评价和利用率评价,回到最初状态。这个方案是一个循环的过程,直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止。 3.2教师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以教师为本”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的观念,其核心是要确立广大教师在办学治校中的主体性地位,加快高校传统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把“为教师提供一流服务”作为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和全体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工作的出发点,在考虑问题、计划工作时要以为教学、科研人员服务为重、为先。急教师所急,想教师所想,全心全意地为教师服务,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总而言之,“以人为本,以教师为本”意味着必须提高广大教师参与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学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学校管理中,必须牢固树立以教师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着眼于人才资源的开发,致力于人才的合理利用,做到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始终坚持尊重教师的意愿、了解教师的需求、激发教师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教师的潜能和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转变高校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职能,建立以教师为中心的现代师资管理模式。实现从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转变.

其次,完善学术团队的激励考核制度。鼓励教师加人科研团队,必然要在学校政策和考核机制中体现出来,对科研成果的考核要将个人业绩与团队价值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构建学术团队考核指标要将能学术团队的组成和效益进行细分,使其反映学术团队的价值。

3.3物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物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打破部门界限,深化共享意识。二是共享资源ir的公开传播。

肖先.打破部门界限,深化共享意识。资源共享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最有效的办法,资源共享可以促进创新、提高办学效益。而日前学校中大多数教学资源分属于各学院或部门,如大型仪器设备分配后通常归各学院的实验室所有,即使在闲置期间也不能由他人使用,甚至出现单人专用的现象,仪器设备的使用封锁在小团体或个人的小圈子里,导致了其利用率低和重复购置的现象。实现资源共享是提高物力资源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首先必须更新‘伪我所有、为我所用、于己方便”的旧观念,从全局的层面上看待物力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物力资源共享及其管理机制的建立不是大学领导和某一部门的行为,而应是从领导到教职工的普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实现,必须以更新旧观念为先导。另外,建立共享机制不是简单地将物力资源集中起来,而是管理方式的改变和使用上的开放。

其次,共享资源信息的公开传播。物力资源不仅可以实现校内各部门共享,也可实行对外开放,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补贴物力资源的成本。而采取这些措施的前提是使共享信息得到传播,包括校内公开通知和社会宣传。共享资源信息的公开传播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基本前提,若信息没有流通,没有人了解有哪些资源可以共享,就不会有人来提出共享要求,使共享无法实现,最终使资源共享变成了一种口号。

首先从“人一制度一执行机制”三个重要方面,提出了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整体思路;其次对教学资源整合与优化进行方案设计,整合与优化的整体思路是整合与优化方案设计的前提,只有在各方面配合的情况才能实施具体的优化方案;再次,阐述了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优化的具体措施。通过对高校教学资源整合优化的研究,使教学资源从低效益的环节向整合与优化后的高效益的环节流动,把有限的教学资源配置到能产生高效益的部门,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有关优化乡村治理方案心得体会实用五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党日活动的通知》要求,4月5日,我校全体党员开展“落实三个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争当发展先锋”主题党日活动。学习了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推进”使我认识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好、更细的对学生进行个别化教学,更多关心外地入学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争取给来丹东工作的营商人员的子弟学生更多关心,让来丹工作的营商人员能够更安心的在丹东安家发展。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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