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跨年度发生退货,在购买方提供了红字发票开具信息的情况下,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在收入确认之前发生退货的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在收入确认之后退回的
要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冲减收入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适用版新收入准则的,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①销售退货发生时: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应收退货成本
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实际退货数量低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须将“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③如果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高出部分退货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追溯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在当期进行调整。
(二)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销售退回的税会差异分析
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未修改,因此很多人对于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依然进行追溯调整。
而国税函[]875号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需要区分任何原因。因此,如果会计核算对于销售退回有追溯调整的,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