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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生退货能开负数发票吗?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时间:2021-06-03 0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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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生退货能开负数发票吗?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跨年度发生退货,在购买方提供了红字发票开具信息的情况下,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在收入确认之前发生退货的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在收入确认之后退回的

要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冲减收入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适用版新收入准则的,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①销售退货发生时: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应收退货成本

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实际退货数量低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须将“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③如果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高出部分退货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追溯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在当期进行调整。

(二)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销售退回的税会差异分析

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未修改,因此很多人对于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依然进行追溯调整。

而国税函[]875号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需要区分任何原因。因此,如果会计核算对于销售退回有追溯调整的,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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