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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

时间:2020-09-05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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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发〔〕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8月15日起执行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发〔〕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规定:“心理治疗”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3号文》执行之前,我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收费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按市场调节价同步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做好政策的延续性和确保参保人的待遇不下降,我局严格按照省规定,确定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发〔〕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同步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以及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为每次200元(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应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三)申报结算。具备相关诊疗项目范围(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精神康复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

四、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从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9月

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图片解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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