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 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 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时间:2024-01-26 10:15:49

相关推荐

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 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日讯公司通知更换工作地点可能对员工生活、通勤等造成不便,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陈某起诉被告福建某轻工公司,要求其支付因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陈某诉称,1月至7月期间,其在福建某轻工公司的泉港区后龙镇分厂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1月起至1月止。双方未约定工作地点。

7月,因厂房整合需要,福建某轻工公司将后龙镇的工厂迁至位于前黄镇的总厂新址。双方虽未对工作地点进行书面约定,但均认可工作地点为后龙分厂。福建某轻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前未事先征得陈某同意,且新旧两处厂址相距10公里,导致陈某通勤时间变长,通勤成本增加,该公司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工厂搬迁对陈某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陈某自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

8月,福建某轻工公司向陈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返回公司报到,否则将视为个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签收材料后,陈某亦未再返岗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未对工作地点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均认可工作地为后龙分厂。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单方通知变更工作地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合同变更内容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限期返岗通知书》亦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原告于7月16日起未再到被告处上班,系以其实际行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福建某轻工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0800元。

一审判决后,福建某轻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经济补偿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应考虑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方式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约定的工作地点,且未能降低对劳动者不利影响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一虹 蒋俊玲)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