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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遗产争夺案 是从一个女人身上引发的 堪比当今世俗狗血剧

时间:2023-10-11 0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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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遗产争夺案 是从一个女人身上引发的 堪比当今世俗狗血剧

虽然在封建历史上,中国的女人的地位不高(西方也一样)。但在遗产分配上还是比较“公平”的,基本上是男女平等。所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是高于西方同时代的女性的。只不过是在明清之后逐步落后的,比如女性嫁妆这个问题,从汉代开始,法律就明确规定:嫁妆就是女人的私产。唐高宗为此发过明诏。明清两代的律法当中更有“为人妻者,应有财产”和“嫁女妆奁应归女有”的法律明文。但在实施的时候却未必能够认真执行。

至于遗产方面,明朝律法规定是女儿还没有出嫁的时候,这个时候是绝对要继承财产的。(如果没有儿子,所有财产都归未出嫁的女儿)。当女方出嫁的时候,女的要给男方提供嫁妆的,嫁人之后娘家财产就没有资格了。这都是汉,唐,宋几个王朝明确规定的。宋代为例,法律规定,庶子享受与嫡子同样的继承权,但外宅子不算数(情人所生)。宋代还有一个法律规矩:嫡长子优先继承制。长兄作为老大,有保护幼小的责任和义务,所谓长兄如父,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继承方面也是有优先继承权的。

唐宋律法基本相同,二者都有一个规定:,明确“户绝”家庭的遗产除去丧葬(没儿子)、为亡人做功德的费用,其余财产全部由未婚女儿继承。未婚的女儿也有权继承,而且继承份额高于嗣子,可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三,就是说,如果父亲前后两个妻子,前妻女儿财产份额高于后妈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则女儿不论婚否均可能完全获得继承权。虽然唐宋法律都有一个处置原则,即尊重父母对遗产的处分权(遗嘱权),但也强行允许女性也必须有权力获得一定的财产。这便意味着,宋代女性无论是否结婚,在理论上均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而到了明清却取消了这个律法。明清规定是在五服之内的男性亲属都死光才能轮到女性。明清衙门甚至会强制指定五服之内的男性亲属为嗣子。甚至提取部分充公。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这实际上是中国法律一种退步。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明朝有两女子偏偏不信邪,为了自己的财权不被剥夺,居然将官司打倒立明朝最高司法衙门大理寺,都说为钱打官司都是有钱人的烦恼,穷人都未必会有后人,更别提后代为二两银子打官司,还不够“律师”费呢,就是在这种有钱人烦恼之下,位于大明龙兴之地中都凤阳府就发生了这样一件遗产争夺案,现在看来是极度狗血,极度的难以想象。堪比现代社会的肥皂剧,富人有富人的困扰。明世宗嘉靖十二年冬十月,一部精彩纷呈的明代狗血剧开始鸣锣开演。

事件的男主人公叫朱成,他是凤阳府首富,别看朱成姓朱,但和皇族没有任何关系。朱成家里躺着的是地,竖着的是房子。房子里有的是银子和票子,数不清的绫罗绸缎。珠宝成匣,骡马成群。朱成本人在嘉靖十二年冬十月病逝。朱成的媳妇姓史,至于说史氏是原配或为继室没有记载,朱成膝下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叫朱忠,两个女儿(推理是朱成前妻所生),儿子朱忠为后妻史氏所生,由于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两个女儿的名字,为了行为方便,姑且把朱成的两个女儿分别起名叫朱大花和朱小花,在父亲朱成去世那一年,姐妹俩均已出嫁。朱大花嫁给了湛英,朱小花的丈夫名叫刘敬。大花嫁给的湛英的家有钱。小花嫁给的刘敬家差一些,不如姐姐和姐夫家好。但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差也差不到哪里去。儿子朱忠未婚。

在朱成去世之后,一切丧事处理完毕之后。宗族里族长说根据朱成生前的遗言,朱家一切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田亩全部由儿子朱忠继承,朱大花和朱小花分文未得。一两银子都没有,这个财产分配方案一公布,瞬间冰火两重天。朱忠听后是喜笑颜开,得意洋洋,而大花和小花当场炸锅,对于这个财产分配方案自然是拒不承认。问题在于朱成的遗产为什么会做如此看上去不合理的安排。但就律令条文而言,朱大花和朱小花对于上述遗产分配结果,是无话可说的必须照章执行。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朱大花和朱小花显然不想听从这一安排。他们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而在她们之前,就有女儿发起诉讼、争取继承家族遗产的案例。而且还打赢了官司,在明代史料中也不是没有,正式有了前车之鉴,这对小姐妹才敢提起抗诉。明代司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情况下(比如例如继承人是过继或者是收养的,在血统上不存在父子),亲生女儿就有继承权。大花小花为了继承财产走上了司法道路。

但问题是,大花和小花既然是为了打官司,却没有结成同盟,却是各打各的算盘(就是想自己多分一些)。二人的老公湛英和刘敬也都不约而同地力挺自己的媳妇。为此也 是跑前跑后的。毕竟媳妇钱也是自己的钱,谁和银子过不去啊。打官司,尤其是这种遗产案的,是既耗时又费力,还不一定能成功。大花和小花虽然没有联名上诉,但二人的诉讼方式却不谋而合,姐妹二人的方式是不去衙门递状纸。而是采取了一种最直接,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明抢。先是大姐朱大花和湛英夫妻二人,率领十余名随从,气势汹汹地冲回娘家,在朱忠家里直接拿些财物,白的黄的之后就扬长而去。朱大花刚走,随后而来的是朱小花和刘敬小两口,小花倒是没抢,直接找到母亲史氏纠缠不休,要求分财产,反复强调是:“我大姐都分(抢)得家财,为何我就不能,妈,你必须一碗水端平。我也是你闺女,他也是你女婿。

朱忠家的仆人朱亨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觉得老太爷朱成刚死,尸骨未寒,三个孩子就为了遗产打官司和强取豪夺实在是让人家笑话,于是站出来劝解,意思就是:“家和万事兴,大抵就是好儿不吃分家饭,好女不穿嫁时衣,什么为人处世的道理。老爷刚刚去世,老太太连日悲痛,也是病病歪歪的,你们姐妹俩轮班闹,这样子给远近亲友看着不成体统!”。哪有你们这样做儿女的。

朱小花和刘敬一听就不乐意了。觉得你一个外人,管我们家里的事情是这么一回事,你有什么资格在我们面前吆三喝四。朱小花和刘敬越想越气,不由得骂道:“你谁啊你,这番讲话你咋和不和我姐说,就和我说,你看我们家人少,势力不如大姐,你就狗眼看人低,挑软柿子捏,我姐姐、姐夫人多势众,东西抢得多,你P也不敢放一个,现在却展现出大公无私道貌岸然的样子,你不觉得恶心我听着都恶心,你总说朱忠是朱家的儿子,大花是朱家长女,那我就该死啊,我还是朱家的小闺女呢,凭什么只有我弟和我姐能继承遗产?再者说,我姐姐都分得,我就分不得?你们就是欺负人”。这样一来,你一句我一句,你来我往就吵起来了。那真是火星撞地球,天雷勾地火。

朱小花和刘敬与朱忠越吵吵越厉害,几乎要动手,老妇人史氏面对这一幕,不仅悲从中来痛哭失声,从这一天开始朱小花和刘敬天天来闹,这样一来,原本就身体欠安的老太太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缠绵病榻不多时就撒手人寰,紧随三个月前逝世的朱成而去。老太太刚刚闭眼。大姐朱大花和湛英的反应速度还是比朱小花与刘敬夫妻快一步,夫妻二人闻风而动,首先趁朱忠有事外出不在家,夫妻俩择日回娘家吊唁史氏,主持葬礼,以尽女儿、女婿的孝心。然后就是借机把朱家的又一批财物一并顺走。来了一个卷包烩。朱忠有事外出未归,朱家主事的是朱亨。可是他出面阻拦也于事无补,毕竟是个外人,他只能眼看着朱大花和湛英夫妇湛英携带财物溜之大吉。

三天以后大哥回家了,面对此情此景,就算是再老实的人也急眼了。朱忠一方面向母舅史家的亲属史信等人求援,找妹夫和妹妹算账。在此阶段,双方是大大出手,这下真是撕破脸了,朱忠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把妹妹和妹夫告上衙门。毕竟因家产报官会让邻居笑话。凤阳府当地衙门接到诉状以后,在仔细调查后依《大明律》判决如下(大意):朱家的所有财产一分为三,朱忠、朱大花、朱小花各得三分之一。明代支持女儿继承部分家产的判例几乎都是由于父母没有亲生儿子,过继养子为嗣。在这种“准户绝”状况中,一些“女儿”获准继承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家产,个别人拿到了一半。由此可以说明朱成和朱忠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这就是大花和小花能获得遗产的主要原因。于此同时,朱忠和大花和湛英等人因财产打架、有伤风化。擅自转移遗产等问题受到处罚。凤阳府对湛英、朱忠等五个人处以杖70,小花老公刘敬虽然没有参与,但被官府严厉申斥。

朱大花和朱小花以丈夫受刑的沉重代价,获取了三分之一家产。但这种判决完全取决于法司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和判罚,没有法律明文。假如换一个人审理结局就可能大相径庭。朱氏姐妹一开始没有主动诉诸法司,恐怕也是考虑到裁判者的价值倾向并非自己所能掌控。朱忠由最初的获取全部财产,到现在失去了三分之二,朱忠自然不服。通过层层阻力,直接将案卷上呈大理寺。大理寺在接到案卷之后,立即否定了凤阳府的地方判决,大理寺认为遗产不应三人均分,这显然是和稀泥。对真正有资格继承人朱忠有失公平,还有一点就是朱氏姐妹在父亲孝期撒泼打滚,公然抢夺遗产,对史氏去世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特别是大姐朱大花不走法途径,在父母丧期两次强搬娘家的财产,因此必须加以惩戒,避免以后有人有样学样。

大理寺立即行文凤阳府判决如下(大意):朱家财产由朱忠继承四分之三。余下四分之一再由朱小花继承四分之三。最后那四分之一才有朱大花继承。而朱大花和朱小花夫妇无孝道,无孝心。公然谋夺财产,判:湛英杖五十,刘敬杖三十。这一判决基本上维持第一次的财产的分配方案。

我是清水阿娇,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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