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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铲除血色套路贷:以房养老 不动产盘活 普惠金融

时间:2023-04-17 14: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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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铲除血色套路贷:以房养老 不动产盘活 普惠金融

据不完全统计,自到8月,仅仅是在北京,已知暴雷的房产诈骗平台已达十几家,包括广艳彬案(80套)、赵海佳案(17套)、新元盛业案(400套)、普伴(177套)、中安民生(1,150套)、国民信和(170套)、理房(450套)、融房(200套)、德源盛成(42套)、荣海鑫源(52套)、金涨(40套)、九舟(未知)、孟休与郭强志案(14套)等,涉案房产近2,800套,金额高达百亿。被骗房产之多、人数之众、诈骗手段之恶劣,触目惊心、骇人听闻,已经成为社会肌体的一个巨型毒瘤。这些接连爆仓的金融骗局是套路贷的升级版。

血色套路贷:从野蛮生长到冠冕堂皇

今年年初,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公安机关将全力侦办涉黑涉恶重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坚持突出重点、主动出击,注重从新业态、新领域中发现新型黑恶犯罪,及时依法打击,推动标本兼治。

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呈高发态势。对此,公安部部署采取了一系列严打措施。截至到2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0亿元。

鉴于套路贷巨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呼吁所有人都要保持警惕,认清套路贷的本质,共同声讨和围剿,尽快将这个社会毒瘤彻底铲除。

套路贷:一个令许多人闻之色变的称谓

套路贷,一个新鲜而古怪的名词,一个令许多人闻之色变的恐怖称谓,一个在我们这个社会肌体上生长了多年的恶性肿瘤。它已致使成千上万的受害者身心破碎,大量无辜百姓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对于局外人来说,初看这个词汇的释义可能会一头雾水。即便是许多受害者本人,也很难给出一个完整和准确的定义。因为它是一类新型犯罪的统称,是诸多主体参与犯罪的罪名集合体,涉及到不少法律名词和条文,加之它本身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异和升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套路贷很像一种传播速度极快的致命病毒,具有传播性、隐蔽性、感染性、潜伏性和破坏性;同时,也具有自我遗传、变异和进化的能力。

套路贷始于前后,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在历时五年后达到极盛,最后走向疯狂。它由黑恶势力发起和控制,众多金融机构协助参与,套用民间借贷之名,披着合法外衣,整个骗局环环相扣,多种恶劣手段并用,最终将被害人的钱财洗劫一空。

可以说,套路贷自从问世之日起,就带着原罪的印迹,后来虽经乔装改扮,但本质始终未变,即以骗术拉人下水,然后将其钱财挤干榨净。套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自从套路贷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套路贷的"标准套路"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政策的松动,金融创新、以房养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出台,一些不法之徒嗅到了"商机",金融诈骗潮在中国大地上此起彼伏。互联网与借贷联姻,加速了这一进程。诈骗模式的快速复制粘贴,如同近亲结婚,终于孕育和产出恶毒凶险的畸形儿——套路贷。

"借1万元却写下20万元借条","借款两万元,最后赔上了一套房子","本想买一只鸡下蛋,倒搭了一头牛,甚至倾家荡产"。这些都是被害者事后的陈述,也是套路贷作恶的明证和真实写照。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软硬兼施"索债"。

从下半年起,各地公安机关开始对套路贷团伙进行打击。长沙、上海、深圳、东莞、温岭、杭州、天津、无锡、江阴等地展开专项行动,数百名套路贷涉案人员被捕,多人被判无期徒刑。在此高压态势下,套路贷犯罪经过乔装打扮,重新粉墨登场。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新型套路贷的犯罪性质没变,诈骗的基本要素仍在,榨干被害人所有钱财的"初心"未改。转型轨迹大概如下:由单打独斗到分工协作,由骗取钱财到直奔房产,由个人典当到小贷信托,由黑恶交织到道貌岸然。

早期套路贷的放贷方以个人和典当行为主,或者是二者串通作案。虽然内部也分不同部门彼此分工合作,但一般来说,团伙人数不多,被害者也比较分散,案值也都不算太大。

升级后的套路贷已成为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诈骗集团、大中型金融机构、公证处等通过多方协议约定彼此的商业利益,合谋侵吞老百姓的财产,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业利益链。

早期套路贷以骗取钱财为主,兼顾房产。升级后的套路贷直奔房产而去。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广艳彬、赵海佳、新元盛业、普伴、中安民生、国民信和、理房、融房、德源盛成、荣海鑫源、金涨、九舟、孟休与郭强志等案,无一例外都瞄准了被害人的房产。

套路贷的转型升级

房产诈骗打着"以房养老"、"固定资产盘活"、"为中小企业融资"、"普惠金融"等旗号,许诺一定回报,骗取被害人抵押房产。为了打消被害人的担忧,骗子们承诺本金利息全部由诈骗平台代还,这一切都在《代还协议》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同时还签订《担保协议》或《兜底协议》,万一诈骗平台还不上钱,会由承诺的担保或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兜底责任。然后,骗子再将提前对接好的形式上的出借人(放款机构)引入,签订房屋抵押和贷款合同,贷出的款项转入被害人个人帐户,然后再安排被害人打入诈骗机构指定的帐户。

被害人在签订各种协议的同时,还被带到公证处做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这就意味着,一旦诈骗平台暴雷,诈骗平台还不上放款机构的钱,被害人就被迫成为直接债务人。放款机构无需法院起诉,直接要求公证处开具强制执行文件,被害人房产就会被恶意拍卖过户。

早期套路贷中,参与的放款机构主要是个人银主、典当行和小贷,而在升级版套路贷中,一些重量级的金融机构也深度参与其中,如五矿信托、中航信托、对外经贸信托、中诚信托、渤海信托、哈尔滨银行、中原银行、中信银行、石嘴山银行、阳光保险、安心保险等。

金融机构与其中介机构(如米仓财行、中轻国投、蜜蜂汇金、房护网等)深度勾结,合谋编造虚假说辞;虚构业主身份,提供虚假企业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资金流水和虚假离婚证明;设立虚假公证,以符合放贷要求,快速放贷形成虚假债权。

几乎所有的放款机构均未履行审核职责,审核资料走过场,对房主的相关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做任何调查与核实;对相关合同中的关键、重要条款不做任何解释说明,不让房主查看合同具体内容,欺骗诱导房主在短时间内签署了大量的空白合同。上述放款机构均未履行审慎性经营的原则,仅以被害人房产作为唯一抵押标的发放高额贷款。

一些保险公司(如安心保险和阳光保险)成为整个诈骗案中的重要一环,在借款合同中非法植入保险条款、伪造保险合同、险资非法放贷,更离奇的是,保险承保的不是被害人与放款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是保证实际放款机构权益。

公证处也助纣为虐,一路为诈骗机构开绿灯。公证处明知公证内容非被害人真实意图表达,且对于强制执行效力可能带来的风险未给予明确提示,仍对借款抵押事项赋予强执公证,严重违反了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房产"被套路"的共性

诈骗机构以"以房养老"、"不动产盘活"、"普惠金融"等虚假项目的名义,以一定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抵押房产。被害人与放款机构不认识,全部过程均由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提前串谋,欺骗被害人替诈骗机构履行了一系列的合同签订、公证、抵押、借款、付息等项目流程。

放款机构在法庭上陈述的理由是:被害人利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后,投入到诈骗机构的项目中,诈骗平台爆仓后,被害人应让经侦找骗子追债,对放款机构应欠债还钱;而真实情况是:放款机构明知借款用途和去向,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长期合作、串谋在先,被害人作为他们双方借贷的抵押工具,仅拿了6%的年化收益而房产却惨遭抵押。

纵观上述十几家暴雷平台,房产"被套路"的共性如下:

其一、被害人跟放款机构不认识,放款机构从未就借款事宜和协议条款与被害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被害人没有借款意图,也没有偿还能力;所有贷前环节均是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提前串谋,放款机构明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诈骗机构;

其二、下户、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房产抵押等过程全部是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合作办理,公证费、保费均由诈骗机构或中介机构缴纳;各方合谋伪造被害人身份,确保被害人达到贷款要求;

其三、被害人都是第一时间接到诈骗机构业务员告知放款,并在其监督下第一时间将贷款本金打到第三方账户,并立即划转到诈骗机构实际控制的帐户,精心设计这种三方二次打款模式,恶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

其四、放款机构利息几乎全部由诈骗机构支付;

其五、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保险机构串谋,擅自为被害人房产债权设立信用保证保险,保单均系伪造;

其六、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在非法承保的基础上,将房产债权非法再融资。

"诈房大法"揭秘

早期房产套路贷始于全委抵押贷款。被害人借款同时把房产抵押给小贷,签订全委协议,这样小贷就可以不通过被害人同意,直接过户其房产。小贷设置各种障碍阻碍被害人还款,制造被害人违约的假象,从而达到骗取房产的目的。

广艳彬、赵海佳和新元盛业案都是因为全委协议才导致被害人失去房产,很多老人被暴力清房,四处流浪、惨不忍睹。在被害人多方奔走多年维权的影响下,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委公证被取消。全委取消后,强制执行成为诈骗机构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最快路径。

升级版套路贷以普伴、中安民生、理房、融房和国民信和等诈骗机构为代表,其诈骗模式以普伴为例:

普伴的自营盘产品叫"房易贷",普伴与安心保险、黑龙江万方小贷提前签订多方合作协议,共同指定万方小贷为形式上的出借人,通过万方小贷与被害人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普伴以非吸资金放款形成虚假债权套取房产。之后,普伴与安心保险合谋将虚假债权承保后,通过贵州天安金交所将虚假债权再融资,募集资金被普伴与安心保险非法占有。详见诈骗业务流程图1。

此外,普伴还与金融机构合作诈骗。以五矿信托为例:五矿信托提前与阳光信保、上海智理、中融万通签订四方合作协议,由上海智理的全资子公司、无金融服务资质的米仓财行与普伴合作。各方指定五矿信托为形式上的出借人,以阳光保险险资放贷形成虚假债权。之后,普伴与五矿信托、阳光信保合谋,将债权打包成资产包并由阳光信保非法承保后,诱骗惠金所P2P平台投资人或高净值客户购买该债权募集资金。资金被普伴和阳光保险非法占有。详见诈骗业务流程图2。

金融机构想放贷、普伴想借款,各方合谋设计套路非法抵押被害人房产做担保。普伴恶意爆仓后,钱被普伴和金融机构非法占有,房产被金融机构抵押,被害人遭遇钱房两空的惨痛境地。

"对司法权威赤裸裸的挑衅"

一直以来,套路贷的最大痛点就是危害巨大,但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其有效惩处。骗子利用金融和法律专业知识,刻意规避法律风险。一些套路贷案例甚至可以让相关证据形成完美闭环,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早期的套路贷案件都只抓了广艳彬、赵海佳和王淑芳等替身顶案,案子搁置多年,大部分老百姓都丢掉了房产流离失所、痛苦不堪,而重大罪犯逍遥法外。北京市二中院()京02刑初2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广艳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最令人不解的是,同案犯罪嫌疑人龙学武等人至今逍遥法外,投身于鸿诚祥兆继续行骗!在逃的中隆洪诚实际控制人刘强,因赵海佳案在逃的焦杰也是鸿诚祥兆的!坊间传闻鸿诚祥兆是房产诈骗案的祖师爷,市场内活跃的骗子都是他们的徒子徒孙!套路如出一辙!

德源盛成实际控制人尹海超原来是新元盛业的财务总监,他们夫妻二人架空了实际控制人王淑芳后,把部分抵押被害人房产借来的钱给卷走了。王淑芳被抓以后他们认为太平无事了,就另起炉灶又开了德源盛成继续骗房子。

华信金服实际控制人万伯彰是活跃于房产套路贷的主犯之一。万伯彰伙同邵楠、龙学武、赵楠、强雷、纪辉等人组成套路贷团伙,横跨赵海佳案件和中安民生案件,多次套路骗取被害人房产。在其指使下,华信金服业务员杨岩岩与中安民生勾结,诈骗房产26套,金额6,900万元。

王泰山起初是理房的用款企业,后与齐凯一起合资开了理房的西直门店,再后王泰山撤资挖走陈娟娟和西直门店骨干,成立了融房,将融来的一个多亿用于还王泰山在理房欠下的债。可以说理房和融房是姊妹篇,融房和理房的诈骗模式和合作放款机构完全一致。

较早与套路贷犯罪分子较量过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审判员、一级法官张昂说:"我们意识到,这个行业已经乱象丛生,套路已内化到业务处理的全流程。隐藏套路的案件开始渗入法庭,虚假陈述日益严重——他们在利用公权力扫尾,开始对司法权威进行赤裸裸的挑衅!"

张法官同时还说:套路贷很多是"案中案、连环案,调查取证难度极大,办案人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要么按照既有的思路和规则裁判,要么按照内心确信进行深度挖掘——前者有着错案的风险,后者有着超期审理且可能无果而终的风险。如履薄冰已不足以形容办案人员的小心谨慎"。

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

在此背景下,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丧钟为套路贷而鸣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是迄今为止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最强音,是向套路贷犯罪敲响的丧钟!

对照《意见》套路贷的专项司法解释,升级版套路贷无一例外各个"中标":

一、以"以房养老"、"不动产盘活"、"普惠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等虚假宣传为项目披上合法的外衣,以一定年化收益为诱饵,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虚假包装被害人身份并成为借款主体,骗签借款和抵押协议,向小贷借得款项被诈骗机构非法占有,而房产惨遭非法抵押。抵押贷款均非被害人真实意图表达,真实意图是去做上述项目获得微乎其微的收益。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将打款环节虚拟成二个借贷关系,目的是诈骗机构爆仓非法占有抵押房产款项后,恶意侵占被害人房产。

三、诈骗机构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偏松、P2P大量爆仓的背景下,恶意爆仓卷走抵押房产款项,并制造被害人违约制造的事实,将被害人置于放款机构---小贷、信托、保险或担保机构的淫威之下,妄图拍卖被害人房产偿还虚假债务。

四、在诈骗机构恶意爆仓后,通过多种手段逼迫被害人将债务转到关联的银行或者其它机构,使得被害人承担更高的过桥资金(超过千分之一/天)和高额中介费(公证费、律师费、保费、手续费等)压力,一方面逃避被害人与诈骗机构的诈骗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垒高被害人债务,继续非法获取暴利;

五、聘用第三方催债公司跟踪被害人家人、堵锁眼、恐吓等方式暴力催收,妄图使被害人卖房还债;同时妄图通过公证处开具强制执行拍卖房产、仲裁机构仲裁、法院恶意起诉等方式,非法夺取被害人房产。

诈骗机构与放款机构是有组织、有预谋、系统地运用套路的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刑法、民法、保险法、信托法、担保法、公证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应对合谋各方数罪并罚,让合谋各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将被害人的房产完璧归赵!以整治国家金融秩序,彰显司法公正!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作者:洪军)

附表:北京房产诈骗套路贷受害平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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